環境影響評價師:新環保法明年施行、處罰污染企業上不封頂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4日下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新環保法對污染企業罰款上不封頂,明年起施行。
這次修改是《環保法》在1989年頒布后,25年來首次大修。新修訂的《環保法》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針對目前頻發的空氣污染問題,要求要求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及時公布預警信息。
同時,對于社會長期詬病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修訂后的《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將記入誠信檔案,對污染企業可按日連續計罰,罰款上不封頂。
此外,修訂后的《環保法》還進一步明確公民的義務。規定公民應當采用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明確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
經表決,修訂后的環保法將會在明年的1月1日開始施行。
史上最嚴格環保法
據報道,“最嚴格”體現在以往沒有寫入法律的一系列強制性懲罰措施,包括允許對部分違法行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對于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為采取按日計罰制裁,對于履職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員要求引咎辭職,建立環境信用制度,實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
就“按日計罰”的規定,常紀文說,就是按照違法的天數計算罰款,違法1天是1萬元,30天就是30萬元。新環保法規定罰款上不封頂。常紀文說,從明年開始實施這項法律,“很多違法的企業肯定無法生存,會被淘汰。
而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領導干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引咎辭職”。
此外,監管手段出硬招,查封、扣押全有了。常紀文說,新法中還有行政代執行,“如果讓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給你治理,費用你承擔。”
從整體來看,修訂后的環保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監測和環境影響評價、跨行政區域聯合防治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還就政府、企業公開環境信息與公眾參與、監督環境保護作出了系統規定,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除了強制性懲罰措施,新環保法修改的內容,還包括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環保意識;對舉報人的保護;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等。
根據新環保法,環保部門如果不作為,人大可以監督。每年政府要向人大匯報工作。還可以社會監督,包括公眾參與、民主監督等。另外是司法監督,環保部門不履職,公眾可以把環保局告上法庭。
另外,新環保法明確了能行使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資格條件。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常紀文對媒體表示,他擔心的是新環保法能否得到嚴格執行。“如查封扣押權,環保部門敢不敢去扣押,需要怎么配合。”他表示,環境監管部門下一步將面對更大的壓力,必須行使好權力,執法不是簡單的執法,要出實招、硬招。
對污染企業罰款上不封頂
本次修改的環保法還對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規定,比如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評、環境經濟政策、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排污收費、排污許可等。 “特別是根據公眾意見,又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又設計了按日計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稱。
對于環保法與其他單行法律的關系,信春鷹稱,環保法作為一個基礎性的法律,規定了基本的制度。那些單行的比如水、大氣等專門的領域法律是針對不同領域的具體情況作具體制度。本法修訂以后,其他法律和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適用本法,這部法律沒有規定的,就適用那些單行法。
關于環保法中廣受關注的公益訴訟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環保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時增加了公益訴訟的規定,第三次審議大家都提出了一些意見。公益訴訟的功能、作用,首先是監督環境違法行為,作為公眾監督的重要手段。另外一個是救濟功能,起到補充的作用,因為受害人可以依照其他法律來尋求救濟。
袁杰稱,環境公益訴訟特點就是專業性比較強,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證據的。從國際上看,對公益訴訟的主體也是有要求的,是由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和作用來決定的。因此,由于專業性比較強,就要求起訴主體對環境的問題比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訴訟能力,要有比較好的社會公信力,或者說宗旨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動,不牟取經濟利益的社會組織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樣的規定,也是借鑒了國際慣例,我國公益訴訟是一項新制度,需要不斷的探索完善。
此外,對于排污費,信春鷹表示,這是一個銜接性的規定,可能在未來要用環境保護稅來取代排污費,要逐步從“費”走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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