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環境影響評價師《案例分析》考點: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布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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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氣監測
1)有組織排放
監測斷面布設于廢氣處理設施各處理單元的進出口煙道、廢氣排放煙道。監測點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要求布設。
2)無組織排放
監測點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氟化物的監控點設在無組織排放源的下風向2~50m范同內的濃度最高點,相對應的參照點設在排放源上風向 2~50m范圍內;其余污染物的監控點設在單位周界外10m范圍內濃度最高點。監控點最多可設4個,參照點只設1個。工業爐窯、煉焦爐、水泥廠等特殊行業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執行相應排放標準中的要求。
(2)廢水監測
監測點位設在污水處理設施備單元的進、出口,第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生產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凈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3)噪聲監測
1)廠界噪聲
監測點位按照《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 12349)確定。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法定邊界布設多個測點,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較大的位置,測點一般設在工業企業單位法定廠界外1m,高度1.2m 以上對應被測聲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lm的位置,廠界如有圍墻,測點應高于圍墻。同時設點測背景噪聲,必要時設點測源強噪聲;工業企業在法定邊界外有聲源時,根據需要也應布設監測點。 對環境評價文件中確定的廠界周圍噪聲敏感區域內的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建筑物應分別設點監測。
2)高速公路交通噪聲
監測點位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噪聲監測技術規定(試行)》。《聲屏障設計和測量規范》(ILI/T90)確定。在公路兩側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圍內選取至少5個有代表性的噪聲敏感區域,分別布點進行監測;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30m、60m、90m、120m、180m設點進行噪聲衰減測量;聲屏障的降噪效果測量,執行《聲屏障設計和測量規范》,并在聲屏障保護的敏感建筑物戶外lm處布設,監測點位:選擇車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 60m,高度大于1.2m范圍內布設24h連續測量點位。
3)機場周圍飛機噪聲
監測點位按照《機場周圍飛機噪聲測量方法》(GB 9661―88)確定,在機場周圍受飛機通過影響的所有噪聲敏感點設點監測,監測點選在戶外平坦開闊的地方,傳聲器高于1.2m,離開其他反射壁面1.0m以上。
(4)振動監測
監測點位按照《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確定,測點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內振動敏感處。必要時,測點置于建筑物室內地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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