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講義:第四章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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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地面水環境
一、概述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地面水環境》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 性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適用于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也可參照本導則所規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
地面水指存在于陸地表面的各種河流(包括河口)、湖泊、水庫。考慮到地面 水與海洋之間的聯系,在本導則中還包括了有關海灣(包括海岸帶)的部分內容。
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分為三級。對于不同級別的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環 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等相應的技術要求有所不同。
低于第三級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條件的建設項目,不必進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只要求進行簡單的水環境影響分析。
編輯推薦:
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等級與評價范圍
(一)評價工作等級劃分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受納水域的規模以及水質 要求進行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級別的劃分。
評價工作等級分為三級,一級評價最詳細,二級次之,三級較簡略。
內陸水體的分級判據見表4-1。海灣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判據見表4-2。
表4-1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判據(內陸水體)
建設項目污 水排放量/ (m3/d) |
建設項目 污水水質 的復雜 程度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地面水域 規模(大 小規模) |
地面水水 質要求(水 質類別) |
地面水域 規模(大 小規模) |
地面水水 質要求(水 質類別) |
地面水域 規模(大 小規模) |
地面水水 質要求(水 質類別) | ||
彡20 000 |
復雜 |
大 |
I ?III |
大 |
IV、V |
||
中、小 |
I?IV |
中、小 |
V |
||||
中等 |
大 |
I ?III |
大 |
IV、V |
|||
中、小 |
I?IV |
中、小 |
V |
||||
簡單 |
大 |
I、II |
大 |
m?v |
|||
中、小 |
I ?III |
中、小 |
IV、V |
||||
<20 000 彡10 000 |
復雜 |
大 |
I ?III |
大 |
IV、V |
||
中、小 |
I?IV |
中、小 |
V |
||||
中等 |
大 |
I、II |
大 |
III、IV |
大 |
V | |
中、小 |
I、II |
中、小 |
III?V |
||||
簡單 |
大 |
I?m |
大 |
IV、V | |||
中、小 |
I |
中、小 |
II ?IV |
中、小 |
V | ||
<10 000 彡 5 000 |
復雜 |
大、中 |
I、II |
大、中 |
III、IV |
大、中 |
V |
小 |
I、II |
小 |
IIK IV |
小 |
V | ||
中等 |
大、中 |
I ?III |
大、中 |
IV、V | |||
小 |
I |
小 |
II ?IV |
小 |
V | ||
簡單 |
大、中 |
I、II |
大、中 |
III ?V | |||
小 |
I ?III |
小 |
IV、V | ||||
<5 000 彡 1 000 |
復雜 |
大、中 |
I ?III |
大、中 |
IV、V | ||
小 |
I |
小 |
II ?IV |
小 |
V | ||
中等 |
大、中 |
I、II |
大、中 |
III ?V | |||
小 |
I ?III |
小 |
IV、V | ||||
簡單 |
大、中 |
I?IV | |||||
小 |
I |
小 |
II?V | ||||
<1 000 彡200 |
復雜 |
大、中 |
I?IV | ||||
小 |
I?V | ||||||
中等 |
大、中 |
I?IV | |||||
小 |
I?V | ||||||
簡單 |
中、小 |
I?IV |
表4-2海灣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判據
污水排放量/(m3/d) |
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復雜 |
各類海灣 |
|||
彡20 000 |
中等 |
各類海灣 |
||
簡單 |
小型封閉海灣 |
其他各類海灣 |
||
<20 000 彡 5 000 |
復雜 |
小型封閉海灣 |
其他各類海灣 |
|
中等 |
小型封閉海灣 |
其他各類海灣 | ||
簡單 |
小型封閉海灣 |
其他各類海灣 | ||
<5 000 |
復雜 |
小型封閉海灣 |
其他各類海灣 | |
彡 1 000 |
屮等或簡單 |
各類海灣 | ||
<1 000 彡500 |
復雜 |
各類海灣 |
(二)分級判據的基本內容
1. 污水量
污水排放量Q (m3/d)劃分為5個等級:
0^20 000;
20 000>0^10 000;
10 000>0^5 000;
5 000>0^1 000;
lOOO>0^2OOo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循環水以及其他含污染物極少的清凈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熱量大的冷卻水的排放量。
2. 污染物分類
根據污染物在水環境中輸移、衰減特點以及它們的預測模式,將污染物分為四類: ♦持久性污染物(其中還包括在水環境中難降解、毒性大、易長期積累的有毒物質 ♦非持久性污染物;
酸和堿(以pH表征);
熱污染(以溫度表征)。
3. 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
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按污水中擬預測的污染物類型以及某類污染物中水質參數的多少劃分為復雜、中等和簡單三類。
復雜:污染物類型數>3,或者只含有兩類污染物,但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 10;
中等:污染物類型數=2,且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10;或者只含有 1類污染物,但需預測其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7;
簡單:污染物類型數=1,需預測濃度的水質參數數目<7。
4. 地面水域的規模
河流與河口,按建設項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劃 分為:
大河:彡 150 m3/s;
中河:15?150 m3/s;
小河:<15 m3/so
湖泊和水庫,按枯水期湖泊、水庫的平均水深與水面面積劃分為
當平均水深>10 m時 |
當平均水深<10 m時 |
大湖(庫)••彡25 km2 |
大湖(庫):彡50 km2 |
中湖(庫):2.5?25 km2 |
中湖(庫):5?50 km2 |
小湖(庫):<2.5 km2 |
小湖(庫):<5 km2 |
具體應用上述劃分原則時,可根據我國南、北方以及干旱、濕潤地區的特點進 行適當調整。
1. 水質類別
地面水質按GB 3838―2002劃分為五類:I、II、III、IV、V。如受納水域的實際功能與該標準的水質分類不一致時,由當地環保部門對其水質提出具體要求。
在應用表4-1和表4-2時,可根據建設項目及受納水域的具體情況適當調整評價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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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水環境現狀調查
(一)現狀調查范圍
建設項目環境現狀調查范圍的確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 應能包括建設項目對周圍地面水環境影響較顯著的區域。在此區域內進行 的調查,能全面說明與地面水環境相聯系的環境基本狀況,并能充分滿足環境影響 預測的要求。
(2) 在確定某項具體工程的地面水環境調查范圍時,應盡量按照將來污染物排 放進入天然水體后可能的達到水域功能質量標準要求的范圍、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納水域的特點以及評價等級的高低來決定。
(3) 河流水環境現狀調查的范圍',需要考慮污水排放量大小、河流規模來確定排放口下游應調查的河段長度。
(4) 湖泊、水庫以及海灣水環境現狀調查范圍,需要考慮污水排放量的大小來 確定調查半徑或調查面積(以排污口為圓心,以調查半徑為半徑)。
(二)現狀調查時期
水環境現狀調查的時期與水期(潮期)的劃分相對應。河流、河口、湖泊與水庫一般按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劃分;海灣按大潮期和小潮期劃分。
對于北方地區,也可以劃分為冰封期和非冰封期。
評價等級不同,各類水域調查時期的要求也不同。表4-3列出了不同評價等級 時各類水域的水質調查時期。
當調查區域面源污染嚴重、豐水期水質劣于枯水期時,一、二級評價的各類水 域應調查豐水期,若時間允許,三級評價也應調查豐水期。
冰封期較長的水域,且作為生活飲用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漁業用水時,應調查冰封期的水質、水文情況。
表4-3各類水域在不同評價等級時水質的調查時期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河
流 |
一般情況,為一個水文年的 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評價時間不夠,至少應調 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
條件許可,可調查一個水文年的豐水 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一般情況,可只調查枯水期和平水 期•’
若評價時間不夠,可只調查枯水期 |
一般情況,可只在 枯水期調查 |
河
P |
一般情況,為一個潮汐年的 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評價時間不夠,至少應調 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
一般情況,應調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評價時間不夠,可只調查枯水期 |
一般情況,可只在 枯水期調查 |
湖泊/ 水庫 |
一般情況,為一個水文年的 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評價時間不夠,至少應調 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
一般情況,應調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評價時間不夠,可只調查枯水期 |
一般情況,可只在 枯水期調查 |
海
灣 |
一般情況,應調查評價工作 期間的大潮期和小潮期 |
一般情況,應調查評價工作期間的大 潮期和小潮期 |
一般情況,應調查 評價工作期間的大 潮期和小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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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原則與內容
應盡量向有關的水文測量和水質監測等部門收集現有資料,當資料不足時,應 進行一定的水文調查(測量)與水質調查(監測),特別需要進行與水質調查同步 的水文測量。一般情況,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在枯水期進行,必要時,其他時期(豐 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可進行補充調查。
水文測量的主要內容(對象)與擬?用的環境影響預測方法密切相關。在?用數學模式時應根據所選用的預測模式及應輸入的水文特征值和環境水力學參數的需 要決定其內容。
與水質調查同步進行的水文測量,原則上只在一個時期內進行。它與水質調查 的次數和天數不要求完全相同,在能準確求得所需水文要素及環境水力學參數的前提下,盡量精簡水文測量的次數和天數。
一般應調查的河流水文特征值為:河寬、水深、流速、流量、坡度、糙率及彎 曲系數;環境水力學參數主要為:遷移、擴散及混合系數等水質模式參數。
1. 河流
河流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河流的規模決定,其中主要 有: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劃分;河流平直及彎曲情況(如平直段長度及彎曲 段的彎曲半徑等)、橫斷面、坡度(比降)、水位;水深、河寬、流量、流速及其分布、水溫、糙率及泥沙含量等,豐水期有無分流漫灘,枯水期有無淺灘、沙洲和斷流,北方河流還應了解結冰、封冰、解凍等現象。
在?用河流水質數學模式預測時,其具體調查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及河流規模 按照河流常用水質數學模式涉及的環境水文特征值與環境水力學參數的需要決定。
河網地區應調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關系,了解流向、流速、流量的變化 特點。
2. 感潮河口
感潮河口的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和河流的規模決定,其 中除應包括與河流相同的內容外,還應有:感潮河段的范圍,漲潮、落潮及平潮時的水位、水深、流向、流速及其分布,橫斷面形狀、水面坡度以及潮間隙、潮差和 歷時等。
在?用水質數學模式預測時,其具體調查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河流規模,按照河口常用水質數學模式涉及的環境水文特征值與環境水力學參數的需要決定。
3. 湖泊與水庫
應根據評價等級、湖泊和水庫的規模決定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其中主 要有:湖泊水庫的面積和形狀,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劃分,流入、流出的水 量,水力停留時間,水量的調度和貯量,湖泊、水庫的水深,水溫分層情況及水流狀況(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環流的流向、流速及穩定時間)等。
在采用數學模式預測時,其具體調查內容應根據評價的等級及湖泊、水庫的規 模,按照湖泊、水庫水質數學模式涉及的環境水文特征值與環境水力學參數的需要決定。
4. 海灣
海灣水文調查與水文測量的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及海灣的特點選擇下列全部或 部分內容:海岸形狀,海底地形,潮位及水深變化,潮流狀況(小潮和大潮循環期間的水流變化、平行于海岸線流動的落潮和漲潮),流入的河水流量、鹽度和溫度 造成的分層情況,水溫、波浪的情況以及內海水與外海水的交換周期等。
在?用數學模式預測時,其具體調查內容應根據評價等級、海灣特點、污染物特性等,按照海灣水質數學模式涉及的環境水文特征值與環境水力學參數的需 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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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點污染源調查
1. 原則
點污染源調查以搜集現有資料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時才補充現場調查或測試。
點污染源調查的繁簡程度可根據評價級別及其與建設項目的關系而略有不同。如評價級別較高且現有污染源與建設項目距離較近時應詳細調查。
在通過收集或實測以取得污染源資料時,應注意其與受納水域的水文、水質特 點之間的關系,以便了解這些污染物在水體中的自凈情況。
2. 基本內容
根據評價工作的需要選擇下述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調查:
(1) 點源的排放:調查確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斷面上的 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
(2) 排污數據:根據現有的實測數據、統計報表以及各廠礦的工藝路線等選定 的主要水質參數,并調查現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濃度及其變化等數據。
(3) 用排水狀況:主要調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環水量及排水總量等。
(4) 廢(污)水的處理狀況:主要調查廢(污)水的處理設備、處理效率、處 理水量及進、出水的水質狀況等。
(五)非點污染源調查
1. 原則
非點污染源調查基本上采用收集資料的方法,一般不進行實測。
2. 基本內容
根據評價工作的需要選擇下述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調查:
(1) 非點污染源概況:原料、燃料、廢棄物的堆放位置、堆放面積、堆放形式、 堆放點的地面鋪裝及其保潔程度、堆放物的遮蓋方式等。
(2) 非點污染源的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與處理情況:應說明非點源污染物是有 組織的匯集還是無組織的漫流;是集中后直接排放還是處理后排放;是單獨排放還是與生產廢水或生活污水共同排放等。
(3) 非點污染源的排污數據:根據現有實測數據、統計報表以及根據引起非 點源污染的原料、燃料、廢料、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化學性質選定調查的主要水質參數,調查有關排放季節、排放時期、排放量、排放濃度及其他變化等 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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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質調查與水質參數選擇原則
1. 水質調查原則
水質調查時應盡量使用現有數據資料,如資料不足時應實測。
2. 水質參數選擇原則
所選擇的水質參數應包括三類:一類是常規水質參數,它能反映水域水質一般狀況;另一類是特征水質參數,它能代表建設項目將來排放的水質。
常規水質參數以GB 3838―2002中提出的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凱氏氮或非離子氨、酚、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磷以及水 溫為基礎,根據水域類別、評價等級、污染源狀況適當刪減。
特征水質參數根據建設項目特點、水域類別及評價等級選定。
(七)河流水質取樣斷面與取樣點設置的原則
1. 水質取樣斷面設置原則
一般情況下應布設對照、控制、消減三種類型的斷面,取樣斷面的布設主要遵 循以下原則:
(1) 在調查范圍的兩端應布設取樣斷面。
(2) 調查范圍內重點保護對象附近水域應布設取樣斷面。
(3) 水文特征突然化處(如支流匯入處等)、水質急劇變化處(如污水排入處 等)、重點水工構筑物(如取水口、橋梁涵洞等)附近應布設取樣斷面。
(4) 水文站附近等應布設?樣斷面,并適當考慮水質預測關心點。
(5) 在擬建成排污口上游500 m處應設置一個取樣斷面。
2. 取樣斷面上水質取樣垂線設置原則
每個斷面處按照河寬布設水質取樣垂線。
當河流斷面形狀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時,可按下列原則布設:
小河:在取樣斷面的主流線上設一條取樣垂線。
大、中河:河寬小于50 m者,共設兩條取樣垂線,在取樣斷面上各距岸邊1/3 水面寬處各設一條取樣垂線;河寬大于50 m者,共設三條取樣垂線,在主流線上及距兩岸不少于0.5 m,并有明顯水流的地方各設一條取樣垂線。
特大河(如長江、黃河、珠江、黑龍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過寬,應適當增加取樣垂線數,而且主流線兩側的垂線數目不必相等,擬設置排污 口一側可以多一些。
如斷面形狀十分不規則時,應結合主流線的位置,適當調整取樣垂線的位置和數目。
3. 垂線上水質取樣點設置原則
每根垂線上按照水深布設水質取樣點。
在一條垂線上,水深大于5 m時,在水面下0.5 m水深處及在距河底0.5 m 處,各取樣一個;水深為1?5 m時,只在水面下0.5 m處取一個樣;在水深不足 1 m時,取樣點距水面不應小于0.3 m,距河底也不應小于0.3 m。
對于三級評價的小河,不論河水深淺,只在一條垂線上取一個樣,一般情況下 取樣點應在水面下0.5 m處,距河底不應小于0.3 m。
4. 水樣的對待
二、三級評價:需要預測混合過程段水質的場合,每次應將該段內各取樣斷面中 每條垂線上的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其他情況每個取樣斷面每次只取一個混合水樣。
一級評價:每個取樣點的水樣均應分析,不取混合樣。
(八)河口水質取樣斷面與取樣點設置的原則
當排污口擬建于河口感潮段內時,其上游需設置取樣斷面的數目與位置,應根 據感潮段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下游同河流。
取樣點的布設和水樣的對待與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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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湖泊、水庫水質取樣位置與取樣點設置的原則
1.水質取樣位置設置原則
湖泊、水庫中取樣位置的設置主要考慮污水排放量、評價工作等級,一般按照一定的水域面積布設水質取樣垂線。
在湖泊、水庫中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上應盡量覆蓋整個調查范圍,并且能切實 反映湖泊、水庫的水質和水文特點(如進水區、出水區、深水區、淺水區、岸邊區等);取樣位置可以?用以建設項目的排放口為中心,沿放射線布設的方法。
每個取樣位置的間隔可參考下列數字:
(1)大、中型湖泊與水庫
污水排放量<50 000 m3/d |
污水排放量>50 000 m3/d | |
一級評價 |
每1?2.5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每3?6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二級評價 |
每1.5?3.5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每4?7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2)小型湖泊、水庫
污水排放量<50 000 m3/d |
污水排放量>50 000 m3/d | |
一級評價 |
每0.5?1.5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各級評價均為每0.5?1.5 km2布設 |
二、三級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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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取樣位置 |
每個位置上按照水深布設水質取樣點。
(1) 大、中型湖泊與水庫
平均水深<10 m時,取樣點設在水面下0.5 m處,但距湖庫底不應<0.5 m;
平均水深彡10 m時,首先應找到斜溫層。在水面下0.5 m和斜溫層以下,距湖庫底0.5 m以上處各取一個水樣。
(2) 小型湖泊與水庫
平均水深<10 m時,水面下0.5 m,并距湖庫底木0.5 m處設一取樣點;
平均水深彡10 m時,水面下0.5 m處和水深10 m,并距底永0.5 m處各設 一取樣點。
2. 水樣的對待
小型湖泊與水庫:如水深< 10 m時,每個取樣位置取一個水樣;如水深彡10 m時 則一般只取一個混合樣,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不進行混合。
大、中型湖泊與水庫:各取樣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樣均不混合。
(十)海灣水質取樣位置與取樣點設置的原則 .
1. 水質取樣位置設置原則
海灣水質取樣位置的設置主要考慮污水排放量、評價工作等級,一般按照一定 的水域面積布設水質取樣位置。
在海灣中取樣位置的布設原則上應盡量覆蓋相應評價等級的調查范圍,并且切 實反映海灣的水質和水文特點。取樣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設項目的排放口為中心,沿放射線布設的方法或方格網布點的方法。
每個取樣位置的間隔可參考下列數字:
污水排放量<50 000 m3/d |
污水排放量>50 000 m3/d | |
一級評價 |
每1.5?3.5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每4?7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二級評價 |
每2?4.5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每5?8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三級評價 |
每3?5.5 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
1. 取樣位置上水質取樣點設置原則
每個位置上按照水深布設水質取樣點。
在水深彡10m時,只在水面下0.5 m處取一個水樣,此點與海底的距離木0.5 m; ♦在水深>10 m時,在水面下0.5m處和水深10m,并距海底^:0.5m處分別設取樣點。
2. 水樣的對待
每個取樣位置一般只有一個水樣,即在水深> 10m時,將兩個水深所取的水
樣混合成一個水樣,但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以不進行混合。
(十一)特殊情況的要求
對設有閘壩并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其流動狀況,在排洪時期為河流流動;用水 時期,如用水量大則類似河流,用水量小時則類似狹長形水庫。這種河流的取樣斷面、取樣位置、取樣點的布設等可參考河流、水庫部分的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我國的一些河網地區,河水流向、流量經常變化,水流狀態復雜,特別是受潮 汐影響的河網,情況更為復雜。遇到這類河網,應按照各河段的長度比例布設水質采樣、水文測量斷面。水質斷面上取樣垂線的布設等可參照河流、河口的有關規定。 調查時應注意水質、流向、流量隨時間的變化。
編輯推薦:
四、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
(五)污染源簡化的要求
污染源簡化包括排放方式的簡化和排放規律的簡化。
排放方式可簡化為點源和面源,排放規律可簡化為連續恒定排放和非連續恒定 排放。在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中,通常可以把排放規律簡化為連續恒定排放。
對于點源排放口位置的處理,有如下情況:
排入河流的兩個排放口的間距較小時,可以簡化為一個排放口,其位置假設在兩排放口之間,其排放量為兩者之和;
排入小湖(庫)的所有排放口可以簡化為一個排放口,其排放量為所有排放量之和;
排入大湖(庫)的兩個排放口間距較小時,可以簡化成一個排放口,其位置假設在兩排放口之間,其排放量為兩者之和。
一、二級評價且排入海灣的兩個排放口間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網格的步長時,可以簡化為一個排放口,其排放量為兩者之和。
三級評價時,海灣污染源的簡化與大湖(庫)相同。
無組織排放可以簡化成面源;從多個間距很近的排放口分別排放污水時,也可 以簡化為面源。
(六)水質數學模式的類型與選用原則
水質數學模式按來水和排污隨時間的變化情況劃分為動態、穩態和準穩態(或 準動態)模式;按水質分布狀況劃分為零維、一維、二維和三維模式;按模擬預測 的水質組分劃分為單一組分和多組分耦合模式;按水質數學模式的求解方法及方程形式劃分為解析解和數值解模式。水質影響預測模式的選用主要考慮水體類型和排 污狀況、環境水文條件及水力學特征、污染物的性質及水質分布狀態、評價等級要 求等方面。水質數學模式選用的原則如下:
(1) 在水質混合區進行水質影響預測時,應選用二維或三維模式;在水質分布 均勻的水域進行水質影響預測時,選用零維或一維模式。
(2) 對上游來水或污水排放的水質、水量隨時間變化顯著情況下的水質影響預測,應選用動態或準穩態模式:其他情況選用穩態模式(對上游來水或污水排放的 水質、水量隨時間有一定變化的情況,可先分段統計平均水質、水量狀況,然后選 用穩態模式進行水質影響預測)。
(3) 矩形河流、水深變化不大的湖(庫)及海灣,對于連續恒定點源排污的水 質影響預測,二維以下一般?用解析解模式;三維或非連續恒定點源排污(瞬時排 放、有限時段排放)的水質影響預測,一般?用數值解模式。
(4) 穩態數值解水質模式適用于非矩形河流、水深變化較大的湖(庫)和海灣 水域連續恒定點源排污的水質影響預測。
(5) 動態數值解水質模式適用于各類恒定水域中的非連續恒定排放或非恒定水 域中的各類污染源排放。
(6) 單一組分的水質模式可模擬的污染物類型包括:持久性污染物、非持久性污染物和廢熱(水溫變化預測);多組分耦合模式模擬的水質因子彼此間均存在一 定的關聯,如S-P模式模擬的DO和BOD。
編輯推薦:
(七)常用河流水質數學模式與適用條件
1. 河流完全混合模式與適用條件
c-(cpQ^chQh)/(Qp+Qh) (4-2)
式中:c -- 污染物濃度(垂向平均濃度,斷面平均濃度),mg/L;
cp――污染物排放濃度,mg/L; ch――河流來水污染物濃度,mg/L;
Qp-- 廢水排放量,m3/s;
Qh -- 河流來水流量,m3/s。
河流完全混合模式的適用條件:
(1) 河流充分混合段;
(2) 持久性污染物;
(3) 河流為恒定流動;
(4) 廢水連續穩定排放。
>.河流一維穩態模式與適用條件
x
c = c0 exp
~(K^K3)
86 400u
式中:
Kr
計算斷面的污染物濃度,mg/L; -計算初始點污染物濃度,mg/L; -耗氧系數,1/山 -污染物的沉降系數,1/山
u
x -
-河流流速,m/s;
-從計算初始點到下游計算斷面的距離,m。
適用條件:
(1) 河流充分混合段;
(2) 非持久性污染物;
(3) 河流為恒定流動;
(4) 廢水連續穩定排放。
對于持久性污染物,在沉降作用明顯的河流中,可以?用綜合消減系數足替代上式中的(K+K3)來預測污染物濃度沿程變化。
3.河流二維穩態混合模式與適用條件 岸邊排放:
cvQv
c(x,y) = ch
非岸邊排放: c(x,y) = ch-i
H' nM' xu
xu
r u/ ] u(2B-yf
I 4々J+ exp4Myx
exp
( 2 uy + expu(2a + y)2
Ic
J4Myx
exp
(4-4)
(4-5)
+exp
u(2B-2a-yf AMyx
式中:c(x,y)-- (x,y)點污染物垂向平均濃度,mg/L;
H――平均水深,m;
B -- 河流寬度,m;
a――排放口與岸邊的距離,m;
My-- 橫向混合系數,m2/s;
jc, y-- 笛卡爾坐標系的坐標,m。
編輯推薦:
適用條件:
(1)平直、斷面形狀規則河流混合過程段;
(2) 持久性污染物;
(3) 河流為恒定流動;
(4) 連續穩定排放;
(5) 對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用相應的衰減模式。
4. 河流二維穩態混合累積流量模式與適用條件
岸邊排放:
1 4々J+ exp
cO
c(x,《)二 ch+~?lff=r<|exp JnMn
(2Qh -q)
(4-6)
(4-7)
(4-8)
式中: c(xy q)-
q=Huy
――(x,q)處污染物垂向平均濃度,mg/L; 累積流量坐標系下的橫向混合系數,m2/s; -累積流量坐標系的坐標,m;
Co=(cpQp+chQh)/(Qp+Qh)
= (DvQp+DhQh)/(Qp+Qh)
式中:D――虧氧量,即飽和溶解氧濃度與溶解氧濃度的差值,mg/L; D0 計算初始斷面虧氧量,mg/L;
86400'
Do K2-K'
co 尤 1
―exp ―K:
k2-kx
86 400w
x
K\cq
+ D0 exp
D:
exp
'86 400^ 86 400u
―K'
In
1-
86 400u
x
:c0exp -K'
其他符號含義同前。
適用條件:
(1) 彎曲河流、斷面形狀不規則河流混合過程段;
(2) 持久性污染物;
(3) 河流為恒定流動;
(4) 連續穩定排放;
(5) 對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要?用相應的衰減模式。 5. Streeter-Phelps (S-P)模式
(4-9)
(4-10)
(4-11)
(4-12)
(4-13)
K2--- 大氣復氧系數,l/d;
xc――最大氧虧點到計算初始點的距離,m;
其他符號含義同前。
適用條件:
(1) 河流充分混合段;
(2) 污染物為耗氧性有機污染物;
(3) 需要預測河流溶解氧狀態;
(4) 河流為恒定流動;
(5) 污染物連續穩定排放。
6.河流混合過程段與水質模式選擇
預測范圍內的河段可以分為充分混合段、混合過程段和排污口上游河段。充分混合段:是指污染物濃度在斷面上均勻分布的河段。當斷面上任意一點的 濃度與斷面平均濃度之差小于平均濃度的5%時,可以認為達到均勻分布。
混合過程段:是指排放口下游達到充分混合斷面以前的河段。
混合過程段的長度可由下式估算:
L =--- (OAB-―S 以_ (4-14)
(0.058//+ 0.006 55)(g///)1/2
式中:L一達到充分混合斷面的長度,m;
B――河流寬度,m; a――排放口到近岸水邊的距離,m;
H――平均水深,m;
u -- 河流平均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9.8 m/s2;
I――河流底坡,%)。
在利用數學模式預測河流水質時,充分混合段可以采用一維模式或零維模式預 測斷面平均水質;在混合過程段需?用二維或三維模式進行預測。
大、中河流一、二級評價,且排放口下游3?5 km以內有集中取水點或其他 特別重要的用水目標時,均應采用二維及三維模式預測混合過程段水質。其他情況可根據工程特性、水環境特征、評價工作等級及當地環保要求,決定是否采用二維 及三維模式。
(八)常用河口水質模式與適用條件
1. 一維動態混合模式與適用條件
常見的一維動態混合衰減模式(微分方程)為:
dc 3c 1 3 ( dc^]
(4-15)
--- 1- u― =--- FM.,― ― K,c + o
dt dx F dx{ dx J
式中:c - 污染物濃度,mg/L;
u――河流流速,m/s;
F---- 過水斷面面積,m2;
M――斷面縱向混合系數,m2/s;
K}---- 哀減系數,1/d;
Sp――污染源強,mg/L; t 時間,s;
x -- 笛卡爾坐標系的坐標,m。
流速和
?用數值方法求解上述微分方程時,需要確定初值、邊界條件和源強。 過流斷面面積隨時間變化,需要通過求解一維非恒定流方程來獲取。
適用條件:
(1) 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
(2) 非持久性污染物;
(3) 污染物排放為連續穩定排放或非穩定排放;
(4) 需要預測任何時刻的水質。
2. (4-16)
(4-17)
(4-18)
O'connor河口模式(均勾河口)與適用條件 上溯(x<0,自x=0處排入):
c =-- ―-- exp + +ch
(Qh+QPW L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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