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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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一般要求:
(1)所有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筑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2)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3)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4)除上述(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5)禁止將不兼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6)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7)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 mm以上的空問。
(8)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必須當日消毒,消毒后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1天,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過7天。
(9)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準所示的標簽。
(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要求:
(1)應選在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2)設施底部必須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 m.以外。
(4)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5)應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6)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7)集中貯存的廢物堆選址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滿足: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l m厚黏土層(滲透系數≤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1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cm/s)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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