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環評師《相關法律法規》考點:環保驗收的分期和延期
更新時間:2014-01-03 14: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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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環評師《相關法律法規》考點:環保驗收的分期和延期
環保驗收的分期和延期
1、分期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21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注意:分期驗收的程序和要求與一般驗收的要求相同。
2、延期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0條對 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 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 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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