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環評師《法律法規》考點:環評文件的分級審批
更新時間:2013-12-30 1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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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環評師《法律法規》考點:環評文件的分級審批
環評文件的分級審批
1、必須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的建設項目:
《環評法》第23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11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同時,《環評法》第25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批建議的原則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國家環保總局第15號令)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原則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建議或調整建議:
(一)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建設項目投資性質、立項主體、建設規模、工程特點等因素為依據,分政府財政性投資項目和非政府財政性投資項目兩類規定審批級別;
(二)對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由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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