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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環評師《相關法律法規》講義:第六章三節

更新時間:2013-11-21 13:46:1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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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環評師《相關法律法規》講義:第六章三節

  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

  本節考綱要點:

  (1)了解法律的適用范圍;

  (2)掌握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有關規定;

  (4)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適用標準的有關規定;

  (5)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6)掌握防止地表水污染的有關規定;

  (7)熟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關規定。

  該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法律的適用范圍(《水防法》)

  《水防法》第2條 (與新法沒變化)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掌握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水防法》第13條: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例題】下列哪項所列水體污染防治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  )

  A.湖泊水體

  B.江河水體

  C.地下水體

  D.領海水體

  答案:D

  解析:D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

  三、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有關規定

  1、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主體:

  原則上,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省級以上政府負責;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協商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類型: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3、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的范圍: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四、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適用標準的有關規定

  《水防法實施細則》第21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五、掌握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1、一級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水防法》第20條2-7款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對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應當加強保護。

  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二級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水防法細則》第23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六、掌握防止地表水污染的有關規定

  1、新建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治理;危害飲用水源的排污口,應當搬遷。

  【例題】在下列哪些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

  A.渠道

  B.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

  C.運河

  D.重要漁業水域

  答案:BD

  解析:B是根據《水防法細則》第23條規定,D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2、地表水體納污禁止行為《水防法》

  第29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30條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31條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32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33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34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3、向地表水排污的要求

  第34條2款向水體排放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第35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

  第36條 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

  第37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廢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水防法細則》第24條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用于灌溉的水質及灌溉后的土壤、農產品進行定期監測,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38條 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向就近的航政機關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

  4、船舶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必須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污染,必須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水防法細則》

  第25條 在內河航行的船舶,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并持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合格證書。船舶無防污設備或者防污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當限期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26條 在內河航行的船舶,必須持有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防污文書或者記錄文書。在內河航行的150總噸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輪,必須持有油類記錄本。

  【例題】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下列哪項所列廢物禁止向水體排放?(  )

  A.油類廢液

  B.含病原體的污水

  C.城市垃圾

  D.船舶殘油E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答案:ACD

  解析:掌握禁止向地表水體排污的類別

  七、熟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關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42條 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43條 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44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45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水防法細則》

  第 32條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注意:

  (1)本條是針對水源保護區

  (2)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

  (3)地下水源水質標準為《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33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第34條 開采多層地下水時,對下列含水層應當分層開采,不得混合開采:

  (一)半咸水、咸水、鹵水層;

  (二)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層;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層;

  (四)有醫療價值和特殊經濟價值的地下熱水、溫泉水和礦泉水。

  第35條 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勘探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36條 礦井、礦坑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應當在礦床外圍設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37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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