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環境影響評價師《技術導則標準》精講筆記14


第二節相關的水環境標準
一、《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1. 主要內容
本標準將標準項目分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 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 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項目共計109項,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24項,集中式生 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80項。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 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適用于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 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 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與近海水域相連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據水環境功能按本標準相應類別標準值進 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區水域根據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1997)相 應類別標準值進行管理。
批準劃定的單一漁業水域按《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89)進行管理;處 理后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用于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92)進行管理。
(二)水域環境功能和標準分類
水域環境功能: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 五類:
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 能類別高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準為同一含義。
(三)基本項目中的常用項目標準限值
四)水質監測
本標準規定的項目標準值,要求水樣?集后自然沉降30 min,取上層非沉降 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
地表水水質監測的?樣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 要求。
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本標準中規定的方法,也可?用ISO方法體系
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須進行適用性檢驗。
(五)水質評價原則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標準,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
豐、平、枯水期特征明顯的水域,應分水期進行水質評價。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本標準中的基本項目、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
二、《海水水質標準》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1997)規定了海域各類適用功能的水質要求,包括水質分類與水質標準、水質監測方法以及混合區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海域。
(二)水質分類
按照海域的不同適用功能和保護目標,海水水質分為四類:
(三)混合區規定
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區,不得影響鄰近功能區的水質和魚類洄游通道。
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1. 主要內容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 69 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下列行業執行 各自的排放標準:
造紙工業,船舶,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合成氨工業,鋼鐵工業,航天推進劑使用,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堿、聚氯 乙烯工業。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在本標準頒布后,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 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二)標準分級
(1) 排入GB 3838-2002 III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 3097―19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2) 排入GB 3838―2002中IV、V類水域和排入GB 3097―1997中三類海域
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 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1)”和“(2)”的規定。
(5) GB 3838―2002中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 3097― 19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三)污染物分類
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兩類。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 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 要求。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四)執行標準
在本標準中,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為時限,對第二 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規定了不同的限值。
對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標準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第二類污染物最 高允許排放濃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標準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 放濃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和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1998年1 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 期為準劃分。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輻射防護規定》 (GB 8703―88) o
(五)有關排放口的規定
GB 3838―2002中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 3097―1997
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對于第一類污染物,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
對于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放單位排放口?樣;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和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準又不 相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準按本標準附錄A規定的方法計算;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本標準附錄B規定的方法計算;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量按本標準附錄C規定的方法計算。
(六)監測頻率要求
工業污水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 h以內的,每2h?樣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樣一次。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曰 均值計算。
(七)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限值
表4-7列出本標準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不論是1997 年12月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還是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設的單位,均執行該表
中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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