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相關法律法規》第六章知識點解析4


第四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本節考綱要點:
(1)掌握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了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4)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音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該遵守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6)熟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的規定;
(7)熟悉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8)掌握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上作業的有關規定;
(9)掌握交通運輸噪音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10)熟悉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月1日施行
一、掌握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2條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注意:
(1)該法所說的噪聲重點是干擾生活環境的聲音。不包括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干擾聲音。
(2)該法的噪聲只要求干擾,沒有要求聲音是否持續等條件。
(3)該法的環境噪聲污染專指噪聲超標排放,并不是有噪聲就是環境噪聲污染。
第63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2)“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3)“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5)“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例題】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判斷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B.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C.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D.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E.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答案:ABCDE
解析:
二、了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噪防法》第5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三、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噪防法》第12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音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該遵守的有關規定
《噪防法》第17條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注意:(1)本條適用區域:噪聲敏感集中區域
(2)適用條件: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已經發生了事故
(3)處理方式:限期治理。這不是前面的整改,改正等提法。
(4)處理機關:縣級以上政府(按照其權限決定限期治理)不是環保部門。
(5)授權處理:對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小型企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政府依法授權其環保部門決定,即可以由環保部門經授權決定限期治理。
【例題】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 )決定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B.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
C.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
答案:A
解析:注意處理機關的級別
五、熟悉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噪防法》第23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注意:第22條 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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