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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環評師考試《技術導則與標準》第一章精講1

更新時間:2013-05-13 10:42: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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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環境保護標準體系

  第一節 環境標準概述

  一、環境標準的定義

  環境標準是為了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群健康,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范和技術要求所做的規定。具體講,環境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生態良性循環,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目標,根據國家的環境政 策和法規,在綜合考慮本國自然環境特征、社會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基礎上, 規定環境中污染物的允許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濃度、時間和速度以及監測方法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環境標準是隨著環境問題的產生而出現的,隨著科技進步和環境科學的發展, 環境標準也隨之而發展,其種類和數量也越來越多。我國環境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按其內容和性質,可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方法標準、 標準樣品標準和基礎標準等。

  二、環境標準的作用

  1.環境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環境標準具有法規約束性,是我國環境保護法規所賦予的。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實施環 境標準的條款,使環境標準成為執法必不可少的依據和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組成部 分。我國環境標準本身所具有的法規特征是:國家環境標準絕大多數是法律規定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的強制性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部組織制訂、審批、發布; 地方環境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審批、發布。這就使我國環境標準具有行 政法規的效力。國家環境標準明確規定了適用范圍及企事業單位在排放污染物時必須達到的各項技術指標要求,規定了監測分析方法以及違反要求所應承擔的經濟后

  果等。同時我國環境標準從制(修)訂到發布實施有嚴格的工作程序,使環境標準 具有規范性特征。國家環境標準又是國家有關環境政策在技術方面的具體表現,如我國環境質量標準兼顧了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區域性和階段性特征,體現了我國經 濟建設和環境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政策;我國污染物排放標準綜合體現了國家關于 資源綜合利用的能源政策、淘劣獎優的產業政策、鼓勵科技進步的科技政策等,其 中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又著重體現了我國行業環境政策。

  2.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規劃的體現

  環境規劃的目標主要是用標準來表示的。我國環境質量標準就是將環境規劃總 目標依據環境組成要素和控制項目在規定時間和空間內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產物。因而環境質量標準是具有鮮明的階段性和區域性特征的規劃指標,是環境規劃的定 量描述。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是根據環境質量目標要求,將規劃措施,根據我國的技 術和經濟水平以及行業生產特征,按污染控制項目進行分解和定量化,它是具有階 段性和區域性特征的控制措施指標。

  環境規劃是指在什么地方到什么時候?取什么措施達到什么標準,也就是通過 環境規劃來實施環境標準。通過環境標準提供了可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的具體環境保護指標,為環境保護計劃切實納入國家各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創造 了條件;環境標準為其他行業部門提出了環境保護具體指標,有利于其他行業部門 在制訂和實施行業發展計劃時協調行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工作;環境標準提供了檢驗環境保護工作的尺度,有利于環保部門對環保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于人民群眾加強對環保工作的監督和參與,提高全民族的環境意識也有積極意義。

  3.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依據

  多年來逐步形成的環境管理制度,是環境監督管理職能制度化的體現。但是, 這些制度只有在各自進行技術規范化之后,才能保證監督管理職能科學有效地發揮。

  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定量管理,定量管理就要求在污染源控 制與環境目標管理之間建立定量評價關系,并進行綜合分析。因而就需要通過環境 保護標準統一技術方法,作為環境管理制度實施的技術依據。

  目標管理的核心是對不同時間、空間、污染類型,確定相應要達到的環境標準, 以便落實重點控制目標;另一方面需要從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區域總量控制指標出發, 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指標和“三同時”驗收指標,確定集中控制工程與限期治理項目對污染源的不同控制要求,確定工業點源執行排放標準和總量指標的負荷分配量,以及相應的排污收費額度。

  總之,環境標準是強化環境管理的核心,環境質量標準提供了衡量環境質量狀 況的尺度,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判別污染源是否違法提供了依據。同時,方法標準、標準樣品標準和基礎標準統一了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的技術要求, 為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正確實施提供了技術保障,并相應提高了環境監

  督管理的科學水平和可比程度。

  4.環境標準是推動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的一個動力

  環境標準與其他任何標準一樣,是以科學與實踐的綜合成果為依據制訂的,具 有科學性和先進性,代表了今后一段時期內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使標準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判斷污染防治技術、生產工藝與設備是否先進可行的依據,成為篩選、評 價環保科技成果的一個重要尺度,對技術進步起到導向作用。同時,環境方法、樣 品、基礎標準統一了?樣、分析、測試、統計計算等技術方法,規范了環保有關技術名詞、術語等,保證了環境信息的可比性,使環境科學各學科之間、環境監督管 理各部門之間以及環境科研和環境管理部門之間有效的信息交往和相互促進成為可 能。標準的實施還可以起到強制推廣先進科技成果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使切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無廢、少廢、節能、節水及污染治理新技術、 新工藝、新設備盡快得到推廣應用。

  5.環境標準是進行環境評價的準繩

  無論進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還是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都需要環境標準。只有依靠環境標準,方能做出定量化的比 較和評價,正確判斷環境質量的好壞,從而為控制環境質量,進行環境污染綜合整 治,以及設計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學依據。

  6.環境標準具有投資導向作用

  環境標準中指標值高低是確定污染源治理資金投入的技術依據;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中也是根據標準值,確定治理程度,提前安排污染防治資金。環境標 準對環境投資的這種導向作用是明顯的。

  三、環境標準的特性

  環境標準不同于產品質量標準,環境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有其獨特的法規屬性。環境標準屬于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必須執行。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實行的是國家制定產品標準的體制,由于歷史的原因, 環境保護標準納入了標準化法的調整范圍;但是鑒于環境保護標準特殊性,標準化法在“標準的制定” 一章中的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只在編 號、發布形式上采用產品標準的做法。應當指出,環境保護標準雖然采用產品標準 的形式(如編GB號、采用產品標準的格式等)發布,但是環境標準與產品質量標 準在內涵、外延和制定標準的目的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1)在標準體系方面,環境保護標準中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有國家和地方兩級,而產品質量標準除國家級和地方級標準外,還有行業級標準和企

  業級標準。

  (2) 在各級標準的優先執行關系上,環境保護標準與產品質量標準也截然不同: 環境質量標準以國家級標準為主,地方環境質量標準補充制定國家級標準中沒有的項目,國家級標準和地方級標準同時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可以是國家 級標準中沒有的項目,若與國家級標準項目相同的要嚴于國家級排放標準,執行標 準時地方級標準優先于國家級標準;而產品質量標準以國家級標準的效力最高,有 國家級標準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適用范圍的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3) 環境保護標準的內涵不同于產品質量標準。產品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 所做的統一規定,制定標準的對象是產品的規格、尺寸(如螺釘、螺母的螺紋規格,鐵路的軌距和機車車輛的輪距,電源插頭、插座的形狀、尺寸等)。可見,制定產品 標準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產品的通用性和互換性,從而降低成本,為用戶和消費者 提供方便。產品標準中的技術指標是完全可以人為加以控制和改變的,不同的城市甚至國家可以按照同一產品標準,制造出質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產品。環境不是人 工制造的產品,環境因素錯綜復雜,大多數環境因素是不能人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環境保護標準要考慮被保護對象的要求和控制對象的承受能力。環境因素具有與 產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異性,一個特定區域的環境不可能在其他區域被復制。 因此,環境不是“重復性事物”,環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換性的問題,不宜把 環境保護標準當作產品質量標準來進行管理和看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一些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圍繞環境保護標準管理權的爭論以及對環境保護 標準屬性認識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環境保護標準的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這些問 題只能通過改革環境保護標準的管理體制予以解決。

  四、環境標準工作歷史沿革

  我國的環境標準是與環境保護事業同步發展起來的。1973年8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審查通過了我國第一個環境標準――《工業“三廢”排放 試行標準》,奠定了我國環境標準的基礎。這一標準為我國剛剛起步的環保事業提供了管理和執法依據,在“三同時”把關、排污收費、污染源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方 面發揮了重大作用。

  1979年3月,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在成都召開,會議決定進一步加強 環境標準工作。同時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了環境標準的制(修)訂、審批和實施權限,使環境標準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同時開始制定大氣、水質和噪聲等環境質量標準及鋼鐵、化工、輕工等40多個工業 污染物國家排放標準。80年代中期配合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了相應的方法標準和標準樣品標準。

  80年代末,國家環保局重新修訂、頒布了《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 88),替代了 GB 3838―82;制定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88),替代了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中的廢水部分。這兩項標準的突出特點是:環境質量按功能分類保護,排放標準則根據水域功能確定了分級排放限值,即排入不同的 功能區的廢水執行不同級別的標準;強調了區域綜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 的排放限值,對行業排放標準進行了調整,統一制定了水質濃度指標和水量指標,體現了水質和排污總量雙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廣州召開的環境標準工作座談會上,提出了新的環境標準體系。在此之后,針對排放標準的時限問題和重點污染源控制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排放標準的時間段的確定依據,綜合排放標準及行業排放標準的關系,著手修訂綜合排放 標準和重點行業的排放標準,進一步理順和解決了在實施中的一些問題。到1996 年,在國家環境標準清理整頓中,制定和頒布了一批水、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貫徹執行了廣州會議的精神。

  2000年4月29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常委會議上,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法闡明了 “超標即違法”的思想,使環境標準在 環境管理中的地位進一步明確。隨著調整污染物國家排放標準體系的開展,以及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五”規劃的編制實施,我國的環境標準工作邁上了新臺階。

  30多年來,我國環境標準工作者積極研究、制定、實施環境標準,為推動我 國的環境標準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目前,現行國家環境標準數量已經突破1 100項,基本形成了種類齊全、結構完整、協調配套、科學合理的環境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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