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三)


七、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第42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43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注意:本條是海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區別于一般建設項目的是:
(1)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沒有報告表;(2)環評報告書要經海洋行政部門提審核意見,之后報環保部門審批;而一般建設項目則是報環保部門審批,有行業主管的才經過預審。
(3)環保部門審批前,還要征求海事、漁政和軍隊環保部門的意見,一般項目沒有這些要求。
第44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注意:此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制度和環保驗收制度。
第45條 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注意:不是禁止新建化工項目,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備”治理措施(不是設施)的嚴重污染項目。可見立法之寬。
第46條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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