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
本章考綱要點:
( 1 )熟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的有關規定;
( 2 )熟悉企業應當優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產生的有關規定;
( 3 )掌握防治燃煤產生大氣污染的有關規定;
( 4 )了解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規定;
( 5 ) 掌握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有關規定。
一、熟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的有關規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5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二、熟悉企業應當優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產生的有關規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9條
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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