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


《環保法》有關規定
本章考綱要點:
( 1 )掌握環境的含義;
( 2 )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 3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 4 )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 5 )掌握加強對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 6 )掌握產生環境污染和公害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 7 )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 8 )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 9)熟悉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加強防范的有關規定;
( 10 )熟悉違反建設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掌握環境的定義
《環境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此定義中的關鍵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沒有這個前提,就沒法界定環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們說的環境。
二、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環境保護法》第3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此處的其他海域:不是領海,而是指我國有權管轄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領海屬于我國領域,
三、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四、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環保法》第17、18、19條
第17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尤其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不得建任何生產設施)
第18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19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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