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本章考綱要點
(1)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范圍;
(2)熟悉建設單位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及延期驗收的有關規定;
(3)掌握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的規定;
(4)了解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提交的材料;(增)
(5)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條件;
(6)熟悉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增)
(7)熟悉建設單位未按有關規定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受的處罰;(增)
(8)熟悉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受的處罰;(增)
( 9)熟悉承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的行為準則。(增)
§1 “三同時”制度與環境保護驗收
一、三同時制度的由來
1、1972年6月,在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于官廳水庫污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廠建設和‘三廢’利用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要求。
2、1973年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最早規定了“三同時”制度。
3、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在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同時,重申了“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4、1998年《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制度。
第16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18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23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既包括環保設施的驗收,也包括環保措施的落實。這兩個方面是有聯系的,措施往往包括設施。我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年發布第13號令公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現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主要根據。該《辦法》中強調了設施的三同時以及措施的落實。
1、環保設施主要有:污染控制設施;生態保護設施;節約資源和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環境監測設施。
2、環保措施主要防治污染和對生態破壞的措施,例如水污染防治中,減少和消除污染源排放的廢水量是措施,它不僅建設包括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也包括廢水利用和回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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