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環境影響評價師《相關法規》:專項規劃環境報告書的審查
更新時間:2012-11-21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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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規劃環境報告書的審查(沒有對篇章和說明的審查)
1、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專項規劃環評報告書的審查:
《環評法》第13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老師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老師,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老師庫內的相關專業的老師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環評報告書的審查
根據2003年《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規定: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在報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依法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專項規劃草案的決定前,應當將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會同專項規劃審批機關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老師組成審查小組,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應在審查小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意見提交專項規劃審批機關。
3、審查的性質:
《環評法》第14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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