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案例分析》講義(71)


第二十七講
三、《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 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HJ463-2009)
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煤炭工業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傳統的煤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由于局限于建設項目層次,因此也暴露了許多缺陷。建設項目處于決策鏈(戰略、政策、規劃、計劃、項目)的末端,所以環評只 能對具體煤礦項目進行環境方面認可或否決,并不能影響前期礦區總體規劃的布局和決策,也不能指導政策或規劃的發展方向;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分析的范圍局限于 單個煤礦項目,無法解決礦區開發建設活動中產生的間接影響、誘發影響、累積影響等,也難以全面考慮替代方案和減緩措施。煤炭資源的開發是基礎能源產業開 發,必然帶動產業鏈下游的電力、煤化工、以及礦區配套設施和交通運輸等行業的 發展,而且一個礦區內可能相繼開發多個煤礦和配套項目,因此,煤炭開發對環境的影響往往是整個區域開發的綜合影響。解決這些缺陷的根本途徑就是將環境影響 評價由建設項目層次延伸到礦區總體規劃層次,即開展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從決策源頭控制或減輕環境污染和損害,合理安排煤炭生產力的布局和開采順 序,使煤炭開采能在環境承載力的范圍內有序、和諧的發展。
我國煤炭資源開發規劃分為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兩類,指導性規劃包括國家制定的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煤炭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大型煤炭基地規劃等三類,專項規劃即為大型煤炭基地內的礦區總體規劃,這些規劃在不同層次上指導和規范各大型煤炭基地合理有序開發和利用煤炭資源。
《環評法》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應屬于煤炭資源開發專項規劃。
根據規定,國家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煤炭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大型煤炭基地規劃作為能源和自然資源開發指導性規劃,屬于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范圍,而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屬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范圍,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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