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環評《法律法規》復習資料(90)


第三章核設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lesson$
第十八條核設施選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核設施選址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核設施營運單位在進行核設施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裝料、退役等審批手續。核設施營運單位領取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相應的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
第二十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退役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和辦理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與核設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條進口核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沒有相應的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采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
第二十三條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外圍地區應當劃定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四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并根據需要對其他核設施的流出物實施監測。監督性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五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門的監督指導。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核設施的規模和性質制定核事故場內應急計劃,做好應急準備。出現核事故應急狀態時,核設施營運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設施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核事故應急制度。核設施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核事故應急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在核事故應急中實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制定核設施退役計劃。核設施的退役費用和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核設施的退役費用和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的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設施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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