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工業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60)


四、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落實環保政策措施$lesson$
(十)嚴肅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
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指標的生產企業實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依法予以關閉;未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一律不允許開工建設;對建設單位未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久拖不驗"、"久試不驗",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依法予以查處,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對"雙超雙有"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企業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對達不到清潔生產要求和拒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限期整改。對環境違法嚴重的區域、行業、企業集團,環保部門繼續推行"區域限批"政策,暫停區域、行業、企業集團所有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限期糾正環境違法行為。
(十一)建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
加快建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通過實施合理的經濟補償和政策引導等綜合配套措施,加快產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中重污染企業的退出步伐。退出的范圍主要包括:因重污染或者高環境風險,嚴重危害周圍人群身體健康的;需要淘汰嚴重污染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的;為實現節能減排目標而采取上大壓小、關停并轉以及其他企業重組方式等需要退出的。
(十二)嚴禁違規審批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我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分級審批權限,進一步加強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風電設備、煤化工、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產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的項目環評審批管理,不得下放審批權限,嚴禁化整為零、違規審批。
(十三)認真落實問責制
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2009〕25號)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對越權審批、違規審批行為進行問責,除對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四)加強環保信息發布工作
各級環保部門應主動與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監察等部門聯系,建立信息發布制度。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充分發揮信息引導作用,適時向社會發布產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環境保護政策和管理信息,定期公布重點行業污染排放情況和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名單,及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企業環境違法、環評審批等環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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