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環評師備考:“三同時”制度與環境保護驗收


“三同時”制度與環境保護驗收$lesson$
與國外一般將根據環評文件提出的設施、措施的建設和落實以及建成后的監督監測,看成是環評的過程不同,我國是先有了三同時制度,后有環評制度。因而,“三同時”就成為我國特有的環境管理制度。“三同時”與環評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兩大根本性措施。
一、三同時制度的由來
1、1972年6月,在國務院批轉的《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于官廳水庫污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廠建設和‘三廢’利用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要求。
2、1973年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最早規定了“三同時”制度。
3、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在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同時,重申了“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4、1998年《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制度。
第16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18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23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范圍
1、范圍: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既包括環保設施的驗收,也包括環保措施的落實。
(1)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這些設施主要有:污染控制設施;生態保護設施;節約資源和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環境監測設施。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環保措施主要是防治污染和對生態破壞的措施。
2、依據:
(1)《環保法》第26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注意: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驗收合格,之后建設項目才投入使用)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9條: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第20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3)我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年發布第13號令公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現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主要根據。
《辦法》第3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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