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環評師備考:環評工程師登記的有關規定


一、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的有關規定$lesson$
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的法律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05〕24號),《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工作公告》(2005年第52號),《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再次登記的公告》(2008年第43號),《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0號),環境保護部《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銷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2010年第47號)。
2、登記制度:
(1)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實行定期登記,取得職業資格后3年內申請登記,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證書有效期3年。
(2)環評工程師就業要求:應登記在本人全日制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或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調查機構,且以單位名義接受委托。未經登記者,不得以環評工程師名義從事環評相關義務。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與港澳臺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也可以按規定程序參加考試、登記。
(3)環評工程師登記類別:應按設定類別進行登記,每人只可登記一個類別。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類別表
所在單位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人員可申請類別1~13;所在單位為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的人員可申請類別14;所在單位為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的人員可申請類別15;所在單位為從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的環境影響評價或技術評估機構的人員可申請類別16。
(4)登記條件:①取得《職業資格證》具備相應能力
②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③堅持本崗工作,身體健康,70周歲以下
④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5)不予登記:(《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工作公告》―2005年第52號)
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②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中有重大過失并受過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③在申請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④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⑤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申請登記的;
⑥申請登記的單位名稱與其所持有的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中的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⑦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⑧網上未提交申請表或網上提交內容與書面材料中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
⑨未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管理規定開展業務的。
(6)登記申請的材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工作公告》―2005年第52號)
申請各類別均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含登記類別1者)
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表;
②《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③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④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證明;
⑤所在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除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老師委員會成員外,申請登記類別2-16的人員,還需按本公告要求提交與登記類別相應的業務能力證明材料
以下為業務能力證明:(登記類別1者不提交)
相應類別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對不同的登記類別,要求也不同。
登記類別2~12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滿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的至少8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中申請登記類別2者,亦可提交相應類別環境影響報告表;
②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期刊和有國際統一書號的國外期刊上發表的至少5篇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專業論文的清單及期刊、論文首頁復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統一書號(ISBN)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專業著作清單及首頁、人員名單頁復印件,本人獨立撰寫章節累計不少于10萬字;
④作為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保部)或環境保護部組織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培訓授課教師,近五年內獨立承擔的至少20學時培訓授課時間的情況說明:
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保部)頒發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項目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或登記管理辦公室頒發的相應類別業務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登記類別13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滿足以上(1)~(3)之一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注冊單位須與登記單位一致)
登記類別14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滿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為項目負責人,近五年內主持編制的至少30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清單、首頁復印件及報告主持單位出具的相應證明;
②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和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表的至少8篇環境影響評價或技術評估專業論文的清單及期刊、論文首頁復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統一書號(ISBN)的環境影響評價或技術評估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累計不少于10萬字)清單及首頁、人員名單頁復印件;
④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頒發的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培訓結業證書復印件或登記管理辦公室頒發的相應類別業務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登記類別15~16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滿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為項目負責人,近五年內主持編制的至少5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清單、首頁和人員名單頁復印件及報告主持單位出具的相應證明;
②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和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發表的至少5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專業論文的清單及期刊、論文首頁復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統一書號(ISSN)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累計不少于10萬字)清單及首頁、人員名單頁復印件;
④作為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保部)或環境保護部組織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培訓授課教師,近五年內獨立承擔的至少40學時培訓授課時間的情況說明;
⑤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保部)頒發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4、申請逾期登記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在3年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登記的,接受繼續教育并符合登記條件后,可申請逾期登記。逾期申請登記的人員除提交登記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3年后至逾期申請登記期間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5、再次登記:(《關于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再次登記的公告》2008年 第43號 )
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應當于有效期滿3個月前辦理再次登記。再次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再次登記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登記期內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
(2)在登記期內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環發〔2007〕97號)要求的繼續教育;
(3)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4)能夠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
(5)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申請再次登記人員業績要求:
(1)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13類的,在登記期內需具備以下業績之一:
①作為項目負責人,編制至少1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②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章節負責人,編制至少3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
③作為項目審核(定)人,審核(定)至少3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2)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4類的,在登記期內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審核(定)人編制、審核(定)至少3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評估報告。
(3)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5-16類的,在登記期內需具備以下業績之一:
①作為項目負責人,編制至少1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②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章節負責人,編制至少3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表或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③作為項目審核(定)人,審核(定)至少3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
申請再次登記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附件);
(2)與本公告第三項中最低業績要求相應的登記期內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證明材料:
①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13類的,提交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首頁和人員名單頁復印件;
②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4類的,提交相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評估報告首頁和人員名單頁復印件;
③登記類別為《管理辦法》中設定的第15-16類的,提交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首頁和人員名單頁復印件。
(3)在登記期內接受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①參加登記管理辦公室舉辦或認可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班的,提交培訓證明復印件;
②正式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5萬字以上)的,提交著作清單及封面、版權頁和編寫人員名單復印件;
③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論文(不少于2000字)的,提交論文清單及期刊封面、目錄和論文首頁復印件。
(4)所在單位勞動關系證明:
①事業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應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有人事管理權的上級人事部門提供的人事關系(正式在編)證明原件;
②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和企業單位人員一般應提交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有效期內在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的三年清單憑證或證明原件。登記期內曾發生單位調動的人員,可只提交調入新單位以來在新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憑證或證明原件;
③離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員應提交離退休證明及現所在單位出具的返聘證明或勞動合同復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原件。
5、變更登記:
登記者的受聘單位名稱、資質等級發生變更或登記者單位調動時,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單位變更登記。因登記者單位調動發生的變更登記,一年內只可申請一次。再次登記同時可申請變更登記類別,每次只可申請變更一個登記類別,未獲準再次登記者不予變更登記類別。登記類別為一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環評工程師,在符合登記條件后,可在登記有效期內,將登記類別變更為與所在單位資質評價范圍一致的其他登記類別。
6、注銷登記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有效期滿未獲準再次登記的;
(3)脫離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崗位3年以上的;
(4)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5)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6)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或登記的;
(7)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失實的;
(8)因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后果的;
(9)受刑事處罰的。
(10)現所在單位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的;
(11)年齡超過70周歲的;
(12)死亡的。
(13)登記有效期滿6個月仍未辦理再次登記的
7、重新登記
【2011增】注銷登記人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請重新登記:
(1)因所在單位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注銷登記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并符合登記條件的;
(2)登記有效期滿6個月未辦理再次登記,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1年的;
(3)再次登記時工作業績或者繼續教育學時不符合要求,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1年的;
(4)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 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5)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6)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失實,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7)因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后果,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8)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自注銷登記之日起已滿3年的。
【例題】根據環保部的規定,下列屬于《環評師資質證書》失效的情況的是
A登記有效期滿6個月仍未辦理再次登記的 B死亡 C所在單位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的
D再次登記時工作業績或者繼續教育學時不符合要求,有效期滿未獲準再次登記的
答案:C
解析:自2010年6月8日后,注銷登記中只有包括死亡在內的5種情況屬于證書失效情況。
因上述情形注銷登記的人員,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接受繼續教育并符合登記條件后可申請重新登記。申請重新登記的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09年第20號)
(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重新登記申請表(附件二);
(2)《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4)專職受聘證明;
(5)所在單位相關資質證明;
(6)自最近一次登記之日起至申請重新登記期間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其中(4)、(5)項材料的具體要求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第52號公告執行。
申請重新登記人員的登記單位與注銷登記時的所在單位不一致的,還需參照本公告第三條中的第(4)項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即提交原登記單位開具的人事關系調動(或解聘)證明或勞動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證明發生調動情形的材料。重新登記時不得變更登記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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