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環評師備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根據《環評法》第31條:$lesson$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1、違法行為:(1)未依法報批、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2)未得到批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
2、法律后果:
(1)未依法報批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可以處以5-20萬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注】
第一,只是針對不補辦的才是可以處罰款,而不是并處。力度不夠。而1999年豐田由于在美國銷售的汽車中安裝的污染檢測系統不合格,被美國環境保護署起訴要求賠償600億美元。
第二,“限期”補辦手續,其實并沒有時限要求。在2005年的“圓明園事件”中由于沒有辦理環評,被環保總局叫停,而環保總局給了圓明園管理處40天的補辦期間。
(2)未得到批準、重新審核而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20萬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3、《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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