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師考點-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5]


七、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第44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了解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有關規定
八、了解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有關規定
第53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例題】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A、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B、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C、編制環境影響調查報告
D、制定環境影響報告表
答案:A
解析:注意產生單位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制定
九、了解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及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第54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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