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環評師《水防法》考點整理[1]
更新時間:2010-10-29 10: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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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法律的適用范圍(《水防法》)
《水防法》第2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
《水防法》第8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則的有關規定;
第3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三、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有關規定;(實為違法行為的界限)
第9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超標即違法)
第74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只有縣級以上政府有權對企業責令關閉或停業,環保部門只能限制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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