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師相關法律法規-規劃的環境影響10


十、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采納的有關規定
《環評法》第14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規劃環境影響條例》第22條: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可以申請查閱;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十一、掌握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相關規定
1、一般要求:
《環評法》第15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規劃環評條例》第24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注意:跟蹤評價的對象包含綜合性規劃、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但同時有要求“環境有重大影響”。
第25條 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規劃實施后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測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之間的比較分析和評估;
(2)規劃實施中所采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評估;
(3)公眾對規劃實施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的意見;
(4)跟蹤評價的結論。
第26條:規劃編制機關對規劃環境影響進行跟蹤評價,應當采取調查問卷、現場走訪、座談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的意見。
2、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對策
《規劃環評條例》第27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28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
第29條 規劃審批機關在接到規劃編制機關的報告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建議后,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第30條 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區域限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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