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輔導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46)
二、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環境保護法》第3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此處的其他海域:不是領海,而是指我國有權管轄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領海屬于我國領域,
【知識】
領海:領海是鄰接我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其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
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據領海基線24海里。
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布。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
大陸架:為我國領海以外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為200海里。
三、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注意:
本條規定與《環評法》相比不同點在于:
(1)適用范圍不同:沒有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不同:本法規定的是規定防治措施,而環評法則是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3)審批的程序不同:本法是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環評法》是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評文件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
四、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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