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輔導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38)


第四章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
本章1-3節考綱要點:
( 1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 2 )掌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劃分的有關規定;
( 3 )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條件的有關規定;
( 4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管理、考核與監督的有關規定;
( 5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6 )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違反資質管理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1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確立和沿革
一、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階段(1986-1989)
二、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階段(1989-1999)
三、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階段(1999-2006)
四、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階段(2006-今)
§2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法律法規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資質管理——是指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條件和執業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督。我國《環評法》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均有規定。1、《環評法》規定:
《環評法》第19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環評法》第20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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