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輔導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36)


三、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P3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2條、第35條和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第30條都對審批部門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瀆職罪)對此類犯罪行為的處罰有具體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題】
1、根據《環評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未報批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
A 建設單位補辦手續后,環保部門可以并處罰款
B 建設單位補辦手續后,環保部門應當并處罰款
C 建設單位補辦手續后,環保部門不再處以罰款
D 建設單位補辦手續后,環保部門可以單處罰款
答案:C
解析:罰款僅是在逾期不補辦手續時才作出的處罰。而補辦手續的則不再處以罰款。
2、根據《環評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A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B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C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5-20萬元以下的罰款
D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處5-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案:ACD
解析:依法律規定,罰款是“可以處”,因此也可以不處,所以CD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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