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師《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復習講義


本章考綱要點:
( 1 )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 2 )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9年實行
一、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第2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二、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第15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終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主要是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第16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懇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與《土地管理法》31條相比較)
第17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18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例題】
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下列哪些情況應當收回基本農田
A滿1年未使用土地的 B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項目但是連續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
C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1年棄耕拋荒的
D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
答案:BD
解析:連續2年未使用的,由縣級政府無償收回,因此,B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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