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師相關法律法規重點難點講義(9)


第八講
第三節 自然資源保護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一、《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和《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1. 《草原法》的有關規定――基本草原及特殊草原的保護、保護草原生態措施
2. 《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天然林保護區
3.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野生動物定義及保護分級、保護措施
4. 《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條件、自然保護區分級、自然保護區的分區及保護要求
二、《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1. 水法
u 第五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國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2. 防洪法
第九講
三、《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
1. 《水土保持法》
2. 《防沙治沙法》
已經沙化的土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河流和水渠兩側,城鎮、村莊、廠礦和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治理責任書,由責任單位負責組織造林種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四、《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1. 《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2.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五、《礦產資源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
1. 《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
u 關閉礦山
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u 礦產資源的開采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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