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師相關法律法規重點難點講義(5)


第四講
第五章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一節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
環境保護設施――各類污染控制設施、生態保護設施、節約資源和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環境監測設施
“三同時”管理制度――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確定“三同時”正式確立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內容。其核心是“同時投產”或“同時運行”。
第二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u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其主要法律依據是《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u 2001年發布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對環境保護驗收的各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一、驗收的分類管理
驗收管理權限原則與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相同(誰“審批”誰“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驗收須提交的材料:
報告書――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報告表――監測表或調查表;
登記表――登記卡。
二、驗收的工作程序
申請試生產、試運行 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 材料齊備申請驗收
現場檢查和審議 提出驗收意見完成審批
三、驗收的范圍
包括兩方面――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報告書(表)或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四、驗收時限
分為: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的時限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的時限要求。
1. 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的時限要求――分為正常情況、需延期情況和分期建設情況三類。
正常情況――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
需延期情況――最長不超過1年,核設施最長不超過2年;申請延期的幾種情況。
分期建設――分期驗收
2.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的時限要求――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五、驗收條件
1.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驗收條件包括九個方面
2. 驗收申請需提交的資料主要包括――申請報告(表)或登記卡、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執行報告
第三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1)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限期整改,否則令其停止生產,同時處5萬元以下罰款;
(2)投入生產超過3個月而未申請驗收或者延期驗收――限期辦理,否則令其停止生產,同時處5萬元以下罰款;
(3)環保設施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過程正式投入生產使用――責令停產使用,整改,驗收,否則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2. 主要違法事實――4點
3. 處罰――按照公務員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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