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法律法規復習資料五


第四節 環境影響評價人員的管理
2004年2月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規定從2004年4月1日實施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1.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目的
2.申請報名考試條件
3.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主要規定“三個文件”
第五節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法律責任
評價單位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的行為(4種)
處罰:降低評價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雙罰原則)。
評價單位“五種行為”處理規定: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降低評價證書級別或吊銷評價證書。
“雙罰原則”――評價單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評價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五章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一節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環境保護設施
各類污染控制設施、生態保護設施、節約資源和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環境監測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確定“三同時”正式確立為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內容。其核心是“同時投產”或“同時運行”。
第二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其主要法律依據是《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2001年發布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對環境保護驗收的各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一、驗收的分類
管理驗收管理權限原則與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相同(誰“審批”誰“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驗收須提交的材料:報告書――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報告表――監測表或調查表;登記表――登記卡。
二、驗收的工作程序
申請試生產、試運行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材料齊備申請驗收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完成審批
三、驗收的范圍包括兩方面
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報告書(表)或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四、驗收時限分為: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的時限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的時限要求。
1.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的時限要求――分為正常情況、需延期情況和分期建設情況三類。
正常情況――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需延期情況――最長不超過1年,核設施最長不超過2年;申請延期的幾種情況。
分期建設――分期驗收
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的時限要求――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五、驗收條件
1.《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驗收條件包括九個方面
2.驗收申請需提交的資料主要包括――申請報告(表)或登記卡、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執行報告
第三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1.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限期整改,否則令其停止生產,同時處5萬元以下罰款;
2.投入生產超過3個月而未申請驗收或者延期驗收――限期辦理,否則令其停止生產,同時處5萬元以下罰款;
3.環保設施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過程正式投入生產使用――責令停產使用,整改,驗收,否則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2.主要違法事實――4點
3.處罰――按照公務員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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