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四)


五.污染物總量控制
1.概念:污染物總量控制是指在一定區域環境范圍內,為了達到預期的環境目標,對排入區域內的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以維持區域的可持續發展。
2.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主要內容:⑴選擇總量控制指標因子:煙塵、粉塵、SO2。⑵對開發區進行大氣環境功能區劃,確定各功能區環境空氣質量目標。⑶根據環境質量現狀,分析不同功能區環境質量達標情況。⑷結合當地地形和氣象條件,選擇適當方法,確定開發區大氣環境容量(即滿足環境質量目標的前提下污染物的允許排放總量)。⑸結合開發區規劃分析和污染控制措施,提出區域環境容量利用方案和近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3.廢水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內容:⑴選擇總量控制指標因子:化學需氧量(COD)、氨氮、TN(水溫T條件下的非離子氨)、TP(水溫T條件下的總磷)等因子以及受納水體最為敏感的特征因子。⑵分析基于環境容量約束的允許排放總量和基于技術經濟條件約束的允許排放總量。⑶對于擬接納開發區污水的水體,如常年徑流的河流、湖泊、近海水域,應根據環境功能區劃所規定的水質標準要求,選用適當的水質模型分析確定水環境容量(或最小初始稀釋度);對季節性河流,原則上不要求確定水環境容量。⑷對于現狀水污染物排放雖然已實現達標排放,但水體已無足夠的環境容量可資利用的情形,應在指定基于水環境功能的區域水污染控制計劃的基礎上確定開發區水污染物排放總量。⑸如預測的各項總量值均低于上述基于技術水平約束下的總量控制和基于水環境容量的總量控制指標,可選擇最小的指標提出總量控制方案;如預測總量大于上述二類指標中的某一類指標,則需調整規劃,降低污染物總量。
4.固體廢物管理與處置的主要內容:⑴分析固體廢物類型和發生量,分析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措施及方案。⑵分類確定開發區可能產生的固體廢物總量。⑶開發區的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納入所在區域的固體廢物總量控制計劃之中,對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要符合區域所制定的資源回收、固體廢物利用的目標與指標要求。⑷按固體廢物分類處置的原則,測算需采取不同處置方式的最終處置總量,并確定可供利用的不同處置設施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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