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精彩講義(四)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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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第四章 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
第一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確立和沿革
1986年3月,發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指出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同年6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
一、 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階段(1986~1989)
綜合證書和專項證書、兩級核發、兩級管理;
二、 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階段(1989~1998)
甲級證書和乙級證書、兩級核發、事業單位級別限制
三、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階段(1998~至今)
1998年11月,國務院253號令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國家法規形式首次明確規定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甲級證書和乙級證書、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評價證書包含評價等級和范圍
2004年2月發布《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二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節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資質管理
1.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條件
起碼條件、基礎條件、重要條件
2.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分級
甲級――4名高級和6名中級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且最少有6名專職技術人員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驗。
乙級――至少配備6名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
3.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工作范圍的劃分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須按照評價工作范圍進行,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不受限制
評價工作范圍包括:評價的環境影響要素(10種)和行業類別(18個)兩部分。
4.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的申請和審查
申請――包括4項內容,申請呈報國家環保總局;
審查――統一安排、嚴格公正、綜合考評(材料審查,老師評議,現場考察)
5. 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管理與考核
(1)合同標明評價證書的級別和編號;
(2)附評價資格證書的縮印件;
(3)蓋公章;
(4)填寫“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工作業績記錄表”,上報;
(5)評價工作的考核(定期考核、日常考核);
(6)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7)公布評價單位名單。
6. 環境影響評價的收費管理
收費依據――1981發布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1986年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提出按工作量收費的原則,從可行性研究經費中支出。
2001年財政部和國家計委聯合發文,將收費性質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價格部門管理。
現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依據――2002年1月發布《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屬于中介服務收費,按照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以基準收費價為基礎,可以上下浮動20%。
7.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的兩種方式
估算投資額分檔定額方式計費、咨詢服務工日計費
第四節 環境影響評價人員的管理
2004年2月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規定從2004年4月1日實施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1. 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目的
2. 申請報名考試條件
3. 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主要規定
“三個文件”
第五節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法律責任
評價單位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的行為(4種)
處罰:降低評價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雙罰原則)。
評價單位“五種行為”處理規定: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降低評價證書級別或吊銷評價證書。
“雙罰原則”――評價單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評價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一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確立和沿革
1986年3月,發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指出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同年6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
一、 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階段(1986~1989)
綜合證書和專項證書、兩級核發、兩級管理;
二、 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階段(1989~1998)
甲級證書和乙級證書、兩級核發、事業單位級別限制
三、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階段(1998~至今)
1998年11月,國務院253號令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國家法規形式首次明確規定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甲級證書和乙級證書、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評價證書包含評價等級和范圍
2004年2月發布《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二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節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資質管理
1.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條件
起碼條件、基礎條件、重要條件
2.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分級
甲級――4名高級和6名中級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且最少有6名專職技術人員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驗。
乙級――至少配備6名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
3.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工作范圍的劃分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須按照評價工作范圍進行,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不受限制
評價工作范圍包括:評價的環境影響要素(10種)和行業類別(18個)兩部分。
4.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的申請和審查
申請――包括4項內容,申請呈報國家環保總局;
審查――統一安排、嚴格公正、綜合考評(材料審查,老師評議,現場考察)
5. 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管理與考核
(1)合同標明評價證書的級別和編號;
(2)附評價資格證書的縮印件;
(3)蓋公章;
(4)填寫“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工作業績記錄表”,上報;
(5)評價工作的考核(定期考核、日常考核);
(6)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7)公布評價單位名單。
6. 環境影響評價的收費管理
收費依據――1981發布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1986年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提出按工作量收費的原則,從可行性研究經費中支出。
2001年財政部和國家計委聯合發文,將收費性質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價格部門管理。
現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依據――2002年1月發布《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屬于中介服務收費,按照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以基準收費價為基礎,可以上下浮動20%。
7.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的兩種方式
估算投資額分檔定額方式計費、咨詢服務工日計費
第四節 環境影響評價人員的管理
2004年2月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規定從2004年4月1日實施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1. 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目的
2. 申請報名考試條件
3. 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主要規定
“三個文件”
第五節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法律責任
評價單位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的行為(4種)
處罰:降低評價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雙罰原則)。
評價單位“五種行為”處理規定: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降低評價證書級別或吊銷評價證書。
“雙罰原則”――評價單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評價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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