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答疑二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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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1:
周老師,你好,你講的太好了,先謝謝您。
我想問一下本講中有些數字與教材不符,應以哪個為準?比方說講座中
“熱網區外和未進行集中供熱的城市地區,不應新建產熱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鍋爐。” 教材中“熱網區外和未進行集中供熱的城市地區,新建燃煤鍋爐的產熱量應在4蒸t/h以上。”
老師回答1:
你好同學:蒸汽鍋爐的容量用蒸發量表示的,單位是t/h(俗稱蒸噸)。熱水鍋爐的容量是用熱功率(過去稱為供熱量)表示的,單位是MW。小型蒸汽鍋爐的換算一般是1t/h=0.7MW
學員提問2:
老師:
熱電聯產部分,講課內容書中沒有,書中內容,講座中也沒有。
老師回答2:
你好同學:該部分的講課內容是以2000年1月1日的《關于發展熱電聯產的規定》為依據的,即該規定的第2、6條。而教材的規定是2007年的規定。但是大綱要求的內容卻與教材的內容不相符。因此,只是選擇了與大綱內容相符的2000年規定的部分。同時,建議你參看教材P242頁的相關規定。
學員提問3:
周老師您好!請問“取消評價資質”和“吊銷資質證書”是不是一回事?它們到底是什么關系?
老師回答3:
你好同學:實際上取消和吊銷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取消針對的是授予資格本身,吊銷則是針對許可得到的許可證照。前者是行政許可本身,后者是行政處罰方法。因此如果是資質條件本身的不合規定就是取消資質,而如果還在工作中不負責任、弄虛作假則可以吊銷資質證書。國家環保總局是資質的許可機關,只能規定“取消”,而“吊銷”作為處罰的方法只能由《環評法》這樣的實體法來規定。換言之,環保總局取消了資質,在最終效果上雖等同于吊銷,但是如果沒有環評工作中的弄虛作假和不負責任的話,環保總局卻可以不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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