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空氣污染,規范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設計和監測點位設置要求、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的方法和技術要求以及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管理和處理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國家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確定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防治空氣污染所進行的常規例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組織和管理,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范對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進行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
第四條 設計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應能客觀反映環境空氣污染對人類生活環境的影響,并以本地區多年的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產業和能源結構特點、人口分布情況、地形和氣象條件等因素為依據,充分考慮監測數據的代表性,按照監測目的確定監測網的布點。
監測網的設計,首先應考慮所設監測點位的代表性。常規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可分為4類:污染監控點、空氣質量評價點、空氣質量對照點和空氣質量背景點。
第五條 國家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為開展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活動,設置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全國城市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反映城市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總體水平;
(二)確定全國環境空氣質量背景水平以及區域空氣質量狀況;
(三)判定全國及各地方的環境空氣質量是否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
(四)為制定全國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六條 各地方應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規范規定的原則,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或市(地)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以下稱“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空氣污染物可能出現的高濃度值;
(二)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各環境質量功能區空氣污染物的代表濃度,判定其環境空氣質量是否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
(三)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重要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
(四)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的背景水平;
(五)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的變化趨勢;
(六)為制定地方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 環境空氣質量常規監測項目應從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的污染物中選取。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測點,須開展必測項目的監測(必測和選測項目見附件一);國家環境空氣質量背景點以及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對照點,還應開展部分或全部選測項目的監測。地方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的測點,可根據各地環境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及具體情況參照本條規定確定其必測和選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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