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熟悉本標準的指標體系;
本標準設置下列三項指標:
1通過排氣筒排放廢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2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廢氣,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3 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廢氣,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
(3)掌握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按污染源所在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執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率標準,即:
位于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源改建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
位于二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準;
位于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級標準。
(4)熟悉關于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的有關規定;
排氣筒高度除須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外,還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嚴格50%執行。
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于15米時,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按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5)熟悉監測采樣時間與頻次;
排氣筒中廢氣的采樣
以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取平均值;
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采樣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和參照點監測的采樣,一般采用連續1小時采樣計平均值;
若濃度偏低,需要時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
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實行等時間間隔采樣,采集四個樣品計平均值。
特殊情況下的采樣時間和頻次
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2個~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
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大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上述的要求采樣;
當進行污染事故排放監測時,應按需要設置采樣時間和采樣頻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采樣時間和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執行。
(6)了解現有污染物源大氣污染物中常規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的排放限值;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排氣筒(m) 一級 二級 三級 監控點 濃度(mg/m3)
1 二氧化硫 12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產) 152030405060708090100 1.62.68.8152333476382100 3.05.11730456491120160200 4.17.726456998140190240310 *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0.50(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7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氧化物 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藥生產) 152030405060708090100 0.470.772.64.67.09.914192431 0.911.55.18.9141927374761 1.42.37.714212941567292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0.15(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420(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顆粒物 22(碳黑塵、染料塵) 15203040 禁排 0.601.04.06.8 0.871.55.91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肉眼不可見
80**(玻璃棉塵、石英粉塵、礦渣棉塵) 15203040 禁排 2.23.71425 3.15.32137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2.0(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150(其它) 152030405060 2.13.514243651 4.16.9274670100 5.9104069110150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5.0(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7)了解新污染物源大氣污染物中常規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的排放限值。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排氣筒(m) 二級 三級 監控點 濃度(mg/m3)
1 二氧化硫 96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產) 152030405060708090100 2.64.31525395577110130170 3.56.62238588312016020027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40
55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氧化物 1400(硝酸、氮肥和火炸藥生產) 152030405060708090100 0.771.34.47.5121623314052 1.22.06.611182535476178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12
240(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顆粒物 18(碳黑塵、染料塵) 15203040 0.150.853.45.8 0.741.35.08.5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肉眼不可見
60*(玻璃棉塵、石英粉塵、礦渣棉塵) 15203040 1.93.11221 2.64.51831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1.0
120(其它) 152030405060 3.55.923396085 5.08.534599413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1.
(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1)掌握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2)掌握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分級;
排入gb3838?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排入gb 3838中?、?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1和2的規定。 gb3838中?、?類水域和?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3)掌握污染物按性質及控制方式進行的分類;
(4)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要求;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5)熟悉監測頻率要求;
工業污水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樣一次。其他污水采樣: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6)熟悉新、改、擴建項目按年限執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的有關規定;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7)了解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總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3 總鎘 0.1
4 總鉻 1.5
5 六價鉻 0.5
6 總砷 0.5
7 總鉛 1.0
8 總鎳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總鈹 0.005
11 總銀 0.5
12 總α放射性 1bq/l
13 總β放射性 10bq/l
(三)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2)掌握各類廠界噪聲的標準值;
類別 晝間 夜間
? 55 45
? 60 50
? 65 55
? 70 55
(3)了解各類標準的適用范圍的劃定原則;
?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類標準適用于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4)熟悉噪聲監測點的選擇方法。
測點(即傳聲器位置。下同)應選在法定廠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聲敏感處。如廠界有圍墻,測點應高于圍墻。
若廠界與居民住宅相連,廠界噪聲無法測量時,測點應選在居室中央,室內限值應比相應標準值低10db(a)。
(四)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間施工場地產生的噪聲。
(2)掌握各施工階段的標準限值;
施工階段 主要噪聲源 噪聲限值
晝間 夜間
土石方 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 75 55
打樁 各種打樁機等 85 禁止施工
結構 混凝土攪拌機、振搗棒、電據等 70 55
裝修 吊車、升降機等 65 55
(五)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單位及垃圾堆放場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熟悉惡臭廠界標準值的分級;
排入gb3095中一類區的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單位;
排入gb3095中二類區的執行二級標準;
排入gb3095中三類區的執行三級標準。
(3)了解標準實施的有關基本規定。
排污單位排放的惡臭污染物,在排污單位邊界上規定監測點(無其他干擾因素)的一次最大監測值都必須低于或等于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排污單位經煙、氣排氣筒排放的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氣濃度都必須低于或等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污單位經排水排出并散發的惡臭污染物和臭氣濃度必須低于或等于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六)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除煉焦爐、焚燒爐、水泥工業以外使用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和電加熱的工業爐窯的管理,以及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熟悉本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及各區域對工業爐窯建設的要求。
本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標準,分別與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相對應:一類區執行一級標準;二類區執行二級標準;三類區執行三級標準。
在一類區內,除市政、建筑施工臨時用瀝青加熱爐外,禁止新建各種工業爐窯,原有的工業爐窯改建時不得增加污染負荷。
(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除煤粉發電鍋爐和單臺出力大于45.5mw(65t/h)發電鍋爐以外的各種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氣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鋸末、稻殼、樹皮等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2)熟悉本標準的適用區域劃分及年限劃分;
本標準按鍋爐建成使用年限分為兩個階段,執行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i時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鍋爐; ?時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鍋爐(含在i時段立項未建成或未運行使用的鍋爐和建成使用鍋爐中需要擴建、改造的鍋爐)。
(3)熟悉一類區域禁止新建的鍋爐類型;
一類區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為燃料的鍋爐。
(4)了解新建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大于28mw(40t/h)時,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鍋爐房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但不得低于8m。
(八)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處置場所;不適用于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物的處置場所。
(2)熟悉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應與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相一致。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在當地夏季主導民向的下風向,在人畜居棲點500m以外。生活垃圾理鎮場不得建立在下列地區:
a.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b.居民密集居住區。
c.直接與航道相通的地區。
d.地下水補給區、洪泛區、淤泥區。
e.活動的坍塌地帶、斷裂帶、地下蘊礦帶、石灰坑及溶巖洞區。
(3)了解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及滲濾液排放控制項目。
生活垃圾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控制項目:顆粒物(tsp)、氨。硫化氫、甲硫醉、臭氣濃度。
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滲濾液排放控制項目為: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陽(bod5)的和大腸菌值。其他項目,視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九)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危險廢物(尾礦除外)貯存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適用于危險廢物的產生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2)熟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要求。
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選址 1 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2 設施底部必須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 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4 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5 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6 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7 集中貯存的廢物堆選址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基礎必須防滲。
(十)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填埋場的建設、運行及監督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2)熟悉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選擇要求。
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場址應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不會因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000m以上。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m以外,并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填埋場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 b.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m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取得主管部門同意; e.天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滲透率低; f.地質構結構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斷層;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內能充分接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運行費用低,能保證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十一)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熟悉危險廢物焚燒廠選址的技術要求。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ghzbl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i類、?類功能區和gb 3095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
(十二)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及已經建成投產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不適用于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了解貯存、處置場的類型;
貯存場是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處置場是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3)熟悉貯存、處置場場址選擇要求;
所選場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應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側,廠界距居民集中區500m以外。? 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 應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 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 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 ?類場的其他要求? 應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塌陷區。
? ?類場的其他要求? 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 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4)了解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項目。
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排放水:應選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特征組分作為控制項目。? 地下水:貯存、處置場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規定的項目為控制項目;使用過程中和關閉或封場后的控制項目,可選擇所貯存、處置的固體廢物的特征組分。 大氣: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為控制項目,其中屬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和二氧化硫為控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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