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工程師繼續教育規定
環評工程師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條 根據《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為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專業技術水平,有效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崗位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管理實行繼續教育制度。凡經登記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按本規定要求接受繼續教育。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將作為其申請再次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更新和補充專業知識,不斷完善知識結構,拓展和提高業務能力。
第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應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效的原則,以環境影響評價相關領域的最新要求和發展動態為主要內容,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進行。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制訂和發布相關管理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管理辦公室”)負責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其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內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應累計不少于48學時。
第七條 下列形式和學時計算方法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學時累計的依據:
(一)參加登記管理辦公室舉辦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班,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接受繼續教育學時按實際培訓時間計算;
(二)參加登記管理辦公室認可的其他培訓班,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接受繼續教育學時按實際培訓時間計算;
(三)承擔第(一)項中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授課任務的,接受繼續教育學時按實際授課學時的兩倍計算;
(四)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命題或審題工作的,相當于接受繼續教育48學時;
(五)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5萬字以上的,相當于接受繼續教育48學時;
(六)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論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當于接受繼續教育16學時。
第八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所在單位應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評價工程師申請職業資格再次登記時,應提交在登記期內接受的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要求的繼續教育證明。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登記管理辦公室不予辦理再次登記。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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