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法24條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釋義] 本條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的規定。為避免考生錯過2022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時間及報名時間,可以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預約成功之后,屆時您將會收到相關的免費信息通知!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也會相應地發生變化;另外,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主要包括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兩個方面,如果建設項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以至可能對環境造成新的不良影響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很可能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執行流于形式,難以起到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后,建設項目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情況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重新審核制度。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因時間變遷,建設項目所在地壞境狀況或者國家環保方面的規定發生變化,使原來進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失去價值的情況出現。這里所講的“重新審核”,與原來的審批不同,通常只是對過去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重新核實。重新審核的結果大體可能有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未發生改變或者環境狀況的變化不影響該建設項目繼續建設的,予以審核同意,也就是對原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肯定和確認其法律效力;第二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發生根本改變,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原建設項目已經屬于禁止在該地建設的項目的,對該建設項目予以否決,也就是不同意原建設單位在該地繼續從事該建設項目的建設活動;第三種情況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發生較大變化,原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不能準確地說明該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決定該建設項目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手續。不管屬于哪一種情況,原審批部門都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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