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為落實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加強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海洋工程的選址(選線)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紅線制度及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四條 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依據相關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在開工建設前,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范圍,承擔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五條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政審批改革政策確定的管理權限,審批相應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在線預受理和預審查,逐步實現網上受理和辦理過程全公開。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上發布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服務指南。服務指南應列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辦理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方式、辦理流程、審批時限等內容。
第七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和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出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管理文件和技術規范。
海洋工程環評從業人員應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接受繼續教育,參加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培訓,及時了解掌握最新管理政策和技術規范,并通過培訓考核。
第二章 辦理程序
第八條 建設單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批準申請時,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建設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明;
(四)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由具備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調查、監測數據資質的單位提供的環境現狀調查及監測數據資料(報告)匯編;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工程分析;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與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等相關規劃和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四)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五)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六)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七)工程生態用海方案(包括岸線利用、用海布局、生態修復與補償、跟蹤監測及監測能力建設等方案)的環境可行性分析;
(八)工程擬采取的包括清潔生產、污染物總量控制及生態保護措施在內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九)工程選址的環境可行性;
(十)環境影響評價綜合結論。
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影響或損害的,其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海岸自然生態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辦理受理程序,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其受理時間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于5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一)建設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不符合要求的;
(三)提供海洋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監測資料的單位不具備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調查、監測數據資質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應當征求同級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在地方管轄海域內的項目應同時征求下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征求意見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對于逾期不回復意見的,按無意見處理。
第十二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后,應當組織技術審查。技術審查可委托專門的評估機構組織,也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其中,國家海洋局審批的海洋工程由國家海洋局海洋咨詢中心負責審查。
技術審查可以采取審查會、函審或其他形式,必要時應組織現場踏勘。采取審查會形式進行審查的,應當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學、物理海洋、海洋生物生態、海洋工程和海洋環境保護等專業的不少于5人的單數專家組成的專家評審組,由專家評審組出具專家評審意見,對評審結論負責。
由評估機構組織審查的,評估機構應根據專家組評審結論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對海洋工程是否具有環境可行性給出明確結論,并對技術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不符合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生態紅線制度及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在重點海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優質景觀岸線,重要經濟生物的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重要鳥類棲息地,特殊保護海島,海洋觀測站點環境保護范圍等區域實施圍填海的;
(三)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項目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性質、程度和范圍不能做出科學判斷的;
(四)項目實施可能造成區域水交換能力減弱、環境質量等級降低、生物多樣性水平下降、重要生態系統面積減少、生態環境超載等問題之一,且無法提出有效減輕對策措施的;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不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基礎資料和數據失實,分析、評價和預測內容存在重大疏漏和缺陷的,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六)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海(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海(排放)不符合核定排放指標的;擬采取的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或補償對策措施不能有效預防和控制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破壞的;擬采取的風險防控和應急對策不滿足環境風險管控要求的;
(七)未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公眾參與,或者公眾參與調查對象不具備全面性、真實性,或者未對公眾參與的不同意見進行反饋處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受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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