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資料考點:大氣環境評價等級與評價范圍


大氣環境評價等級與評價范圍:
(一)評價工作等級的
可以根據項目的性質,總投資額和產值,周圍地形的復雜程度,環境敏感區的分布情況,以及當地大氣污染程度,對評價工作的級別作適當調整,但調整幅度上下不應超過一級。
以上內容基本上是《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T2.2-93)中的內容,只是在導則中選用的是1982年的空氣質量標準,而現在應選用1996年的空氣質量標準和其修改單的內容。在確定評價工作等級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選擇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的排放量,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前的排放按非正常工況處理,只做事故排放情況的空氣質量預測,不影響其它的工作量。
對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有些污染物沒有1h平均濃度限值,則按日平均濃度限值計算。
對于評價工作級別的調整,除了導則中規定的內容外,還應根據評價區域所在地的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環境功能區劃而定。
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有危害而又沒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特殊污染物,其評價工作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二)評價范圍的確定原則
建設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主要根據項目的級別確定。此外還應考慮評價區內和評價區邊界外有關區域(以下簡稱界外區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該區域內是否包括大中城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保護敏感區。一般可取項目的主要污染源為評價區的中心,以主導風向為主軸,按正方形或矩形劃定評價區的范圍。如無明顯主導風向,可取東西或南北向為主軸。
對于一、二、三級評價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邊長,一般分別不應小于16~20km、10~14km、4~6km。平原取上限,復雜地形取下限,對于少數等標排放量較大的一、二級項目,評價范圍應適當擴大。
考慮到界外區域對評價區的影響,對于地形、地理特征和排放高度、排放量較大的點源的調查,還應擴大到界外區域,各方位的界外區域的邊長大致為評價區域邊長的0.5倍。
如果界外區域包含有環境保護敏感區,則應將評價區擴大到界外區域。如果評價區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大氣環境保護敏感區,則可適當縮小評價區的范圍。
核設施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一般以該設施為中心、半徑為80km的圓形地區。
空氣質量預測范圍可根據煙囪高度對計算范圍作適當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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