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hj651),對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油氣礦、煤層氣、砂石礦等陸地礦產資源勘查、采選過程和閉礦后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提出了指導性技術要求。
1.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一般要求
(1)禁止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重要生態保護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采區域內采礦。
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兩側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目標可視范圍內進行對景觀破壞明顯的露天開采。
(2)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應符合國家和區域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預防和保護措施,避免或減輕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3)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過程控制”的原則,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貫穿礦產資源開采的全過程。
根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重點任務,合理確定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治理分區,優化礦區生產與生活空間格局。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提高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水平。
(4)所有礦山企業均應對照本標準各項要求,編制實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
(5)恢復治理后的各類場地應實現:安全穩定,對人類和動植物不造成威脅;對周邊環境不產生污染;與周邊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恢復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實現土地可持續利用;區域整體生態功能得到保護和恢復。
2.污染場地恢復治理
(1)應切斷污染源,防止滲漏和擴散,去除污染物,恢復場地生態功能,保證安全再利用。
(2)采取設置屏障等措施控制污染土壤、污泥、沉積物、非水相液體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進一步遷移。
(3)易于積水的污染場地應采用防滲膜、土工膜、土工布、gcl膨潤土墊等做好防滲漏措施,根據污染場地天然基礎層的地質情況分別采用天然材料襯層、復合襯層或雙人工襯層作為其防滲層,必要時設置集排水系統,防止污水滲漏和擴散。
(4)污染場地應因地制宜采用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等技術進行場地修復。
對于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14500)等標準要求。
酸堿污染場地:采用水覆蓋法、濕地法、堿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進行場地修復,使修復后的土壤ph值達到5.5~8.5。
場地內廢礦物油的利用與處置:符合《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607)標準要求。
(5)污染場地恢復治理達到相關標準要求并經環保部門組織驗收后,可轉為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建設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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