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精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知識點一: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沒有區別規劃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但是建設項目則是以影響程度作為分類管理的標準。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環評法》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7條
知識點二: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類別確定的原則規定
1.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的重要依據是:建設項目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
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①污染因子、②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③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程度提出建議,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
知識點三: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規定
《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名錄》: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
主要包括:
(1)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
(3)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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