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案例分析》考點精選:污染排放總量控制


污染排放總量控制:
按國家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在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礎上提出工程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議指標;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任務之一,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議指標應包括國家規定的指標和項目的特征污染物。
國家規定的“十五”期間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
①大氣環境污染物:二氧化硫、煙塵、工業粉塵。
②水環境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
③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
項目的特征污染物,是指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包括,但又是項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如電解鋁、磷化工排放的氟化物,氯堿化工排放的氯氣、氯化氫等。這些污染物雖然不屬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但由于其對環境影響較大,又是項目排放的特有污染物,必須作為項目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評價中提出的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其單位為每年排放多少噸。
國家對主要指標(如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實行全國總量控制,根據各省市的具體情況,將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再由省市分解到地沛)州,最終控制指標下達到縣。為了更科學地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全國組織對主要河流的水環境容量和主要城市的大氣環境容量進行測算,使全國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更加科學合理。
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議指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①符合達標排放的要求,排放不達標的污染物不能作為總量控制建議指標。
②符合相關環保要求,比總量控制更嚴的環境保護要求(如特殊控制的區域與河段)。
③技術上可行,通過技術改造可以實現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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