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案例分析》高頻考點:環境容量與污染物總量控制


環境容量與污染物總量控制:
鑒于區域開發規劃的不確定性及開發區環境影響評價要貫徹預測為主的思想,評價要為環境管理提供基礎,為將來的發展方向和策略提供科學依據。在開展開發區環境影響評價時,環境容量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必須根據區域環境質量目標,確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要求,并提出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在提出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的工作內容要求時,應考慮到集中供熱、污水集中處理排放、固體廢物分類處置的原則要求。
(1)大氣環境容量與污染物總量控制的主要內容
選擇總量控制指標:煙塵、粉塵、SO2。對所涉及的區域進行環境功能區劃,確定各功能區環境空氣質量目標。根據環境質量現狀,分析不同功能區環境質量達標情況。結合當地地形和氣象條件,選擇適當方法,確定開發區滿足環境質量目標的前提下污染物的允許排放總量。結合開發區規劃分析和污染控制措施,提出區域環境容量利用方案和近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水環境容量與廢水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內容
選擇總量控制指標因子:COD,NH3、TN、TP等因子以及受納水體最為敏感的特征因子。分析基于環境容量約束的允許排放總量和基于技術經濟條件約束的允許排放總量。對于擬接納開發區污水的水體,如常年徑流的河流、湖泊、近海水域,應根據環境功能區劃的所規定的水質標準要求,選用適當的水質模型分析確定水環境容量(河流/湖泊:水環境容量;河口/海灣:水環境容量/最小初始稀釋度;(開敞的)近海水域:最小初始稀釋度);對季節性河流,原則上不要求確定水環境容量。對于現狀水污染物排放實現達標排放,水體無足夠的環境容量可資利用的情形,應在制定基于水環境功能的區域水污染控制計劃的基礎上確定開發區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如預測的各項總量值均低于上述基于技術水平約束下的總量控制和基于水環境容量的總量控制指標,可選擇最小的指標提出總量控制方案;如預測總量大于上述二類指標小的某一類指標,則需調整規劃,降低污染物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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