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技術方法》考點: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減緩措施
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減緩措施:
1.一般地區的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
(1)合理布局。
根據城市總體發展規劃,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制定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充分考慮各方面的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發利用地下水。要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合理布置井群,要盡量避免在同一層位、同一深度和同一時間內進行開采。
在以側向補給為主、徑流條件良好地區,按線狀布井;
以垂向補給為主,徑流條件較差地區,按面狀布井。
開采面積很大的深部承壓水,按均勻布井;
開采中小型自流盆地和自流斜地,盡量在中下游橫向布井。
含水層較薄而又靠近河流時,可采取傍河取水,以滲渠、大口井、輻射井和虹吸井群等形式取水。
含水層較厚時,可采取管井或組井(分層、分段)形式取水。
(2)科學開采。
使開采量嚴格控制在允許開采量以內。對地下水源地的補給量進行水量均衡分析,制定出合理開采量在年內分配,作為科學開采的依據。
地下水補給具有季節性特點,在補給時期要適當加強開采,在非補給時期,要適當控制開采。
在枯水期增加開采量,其超采部分必須在豐水期能得到補償,或者存在著人工補給可能性。
有條件的城市,工業用水和生活用水要逐步分質供水。
(3)加強監督。
建立和健全地下水動態監測網,加強對地下水開采利用的監督,進行地下水水情的預測預報,以指導地下水合理開發利用,及時發現和防治由于地下水開采而引起的地質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變化。
地下水開采后,水文地質條件勢必發生改變,因此以勘察報告中提出允許開采量作為控制指標,顯然已失去意義。在沒有對地下水資源重新評價之前,可以限制水位作為控制趨標的界限。即
hx=hd+s
式中:hx——限制水位,m;
hd——多年平均水位或多年最低水位,m;
s——根據自然條件和供需條件確定的一個深度值,一般取0~2m。
限制水位是一個法定值,能起到監測開采作用,發現水位超過界限,可以提出
警告或限制開采的措施。對保護水源來說,限制水位是切實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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