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環保驗收的分期和延期
更新時間:2020-02-21 1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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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環境影響評價師頻道小編整理了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環保驗收的分期和延期,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環保驗收的分期和延期:
1、分期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21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注意:分期驗收的程序和要求與一般驗收的要求相同。
2、延期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0條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例題】
1、對環保設施的分期驗收說法正確的是:
A.建設項目竣工均應分期驗收
B.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C.分期投產的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D.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項目環保設施應當進行分期驗收
答案:D
解析:注意分期驗收的條件是建設項目分期建設和分期投產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2、對環保設施的延期驗收說法正確的是:
A.建設項目均可申請延期驗收
B.適用于試生產的3個月內仍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
C.延期驗收不需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申請
D.非核設施環保設施延期驗收的最長期限為1年
答案:BD
解析:掌握延期驗收的適用對象,并且延期試生產的期限應是其延期驗收的期限。
以上內容是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環保驗收的分期和延期,供大家參考!為幫助考生及時獲取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報名時間,可以點擊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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