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環境質量類標準


環境質量類標準:
第八條 【作用定位】為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增進民生福祉、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控制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的生態環境風險,制定環境質量類標準。
第九條 【具體類型】環境質量類標準包括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海洋環境質量標準、聲與振動環境質量標準、核與輻射安全基本標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第十條 【制定原則】制定環境質量類標準,應反映環境質量特征,以環境基準研究成果為依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區分不同保護對象和用途功能,科學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風險控制水平。
第十一條 【環境基準】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建立環境基準研究成果匯總、評估、應用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和發布國家環境基準文件,科學制定、評估環境質量類標準。
第十二條 【實施標準】環境質量類標準是開展環境質量管理和污染風險管控的技術依據。
實施大氣、水、海洋、聲環境質量標準,應按照標準規定的環境功能類型劃分環境功能區,明確適用的污染物項目指標和風險管控要求。對不達標的區域,應制定、實施環境質量達標規劃、計劃,采取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調整產業結構與布局、建設環境基礎設施等措施,推動環境質量達標。對已經達標的區域,推動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實施核與輻射安全基本標準,應確保核與輻射的公眾曝露風險可控。
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應按照土地用途分類管理、管控風險,實現安全利用。
第十三條 【區域銜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功能區劃分和環境質量達標規劃、計劃存在銜接問題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無法協調一致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監督實施】環境質量類標準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技術規范,組織環境監測機構監測全國生態環境質量,評價全國生態環境狀況,依法公布監測和評價結果,并為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提供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信息。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評價區域生態環境狀況,依法公布監測和評價結果,并為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提供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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