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考點:濕地的特征


濕地的特征:
迄今,最綜合性的濕地定義是美國魚和野生動物管理局的濕地科學家經幾年考察之后于1979年采用的。這個定義是在一份題為《美國濕地和深水生境的分類》的報告中提出的,即“濕地是陸生系統和水生系統之間過渡的土地,在這些土地上,水位經常在或接近地表,或為淺水所覆蓋”。并進一步闡述到,濕地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特征中的一個或一個以上:
①至少周期性地長有處于優勢地位的水生或濕生植物;
②基質以不滲水的有機質土層為主;
③基底非土質,但被水淹沒,至少每年植物生長季節保持高水位。
這一定義將濕地視為從陸地到水體的過渡部分。本定義并不強調濕地必須具備三個傳統的條件水文、土壤和植被。認為只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上述條件的土地就可稱為濕地人們對于具有那三個屬性的土地稱為濕地,爭論不多,而對于把那些處于三個屬性邊緣的地方名之為濕地,則同意者不多。
1971年,在伊朗建立的《關于特別是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也稱拉姆薩爾濕地公約,給出了各國能夠接受的廣義濕地定義:濕地系指天然或人工、長期或暫時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海水區。
此外,公約第二條第一款明確:
濕地,可包括與濕地毗鄰的河岸和海岸地區,以及位于濕地內的島嶼或低潮時水深超過6m的海洋水體。
根據這一規定,公約對濕地的定義延伸的更為廣泛,包括河流、湖泊、沿海瀉湖、紅樹林、泥炭地以及珊瑚礁。
此外,濕地還包括人工濕地,如魚塘、蝦塘、農田池塘、灌溉農田、鹽池、水庫、沙礫礦坑、蓄水池、污水處理場及運河等。
濕地定義的發展反映了人們對濕地認識的演變。濕地概念從“水飽和的土地”逐漸向“濕生態系統”轉化。當前普遍認為,濕地是地球上一種重要的生態系統,處于陸地生態系統如森林和草地與水生生態系統如深水湖和海洋之間,是二者之間的過渡帶。濕地結合了陸生生態系統和水生生態系統的屬性,但又不同于二者。
濕地的水文條件是濕地屬性中的決定性因子是經常處于土壤水分飽和或有淺水層覆蓋。濕地與陸生系統的分界在土坡水分飽和范圍的邊緣;而與深水系統的分界相當于挺水植物可以生長的范圍邊界,一般定為水深2m處。
水對濕地土壤的發育有深刻的影響。濕地土壤通常稱為濕地或水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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