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答疑:我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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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國環境損害賠償立法?
答疑: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指導,民法和環境保護法為原則,環境單行法為主體,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相配套的環境損害賠償法律體系。
憲法上的規定憲法保障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民法上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法律的規定,污染環境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對包括環境污染侵權在內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做出了原則性規定,還規定了承擔環境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責任人,有義務和責任排除危害,并對因此受到直接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且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損害后果而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第42條規定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開始計算。
《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第5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評價。
《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第62條明確了污染單位有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的侵權損害責任等。
《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第66條明確了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以及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分擔。第68條有一定創新,主要體現在求償權上。即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而造成環境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過錯第三人請求賠償。加害人做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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