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師《導則與標準》考點: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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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知識點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入爐廢物要求、運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廠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
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的工業窯爐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知識點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知識點三:術語和定義
(4)煙氣停留時間,指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于高溫段(≥850℃)的持續時間。
(8)二噁英類,指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 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的統稱。
(10)毒性當量,指各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折算為相當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毒性的等價濃度,毒性當量濃度為實測濃度與該異構體的毒性當量因子的乘積。
(15)測定均值,指取樣期以等時間間隔(最少30 min,最多8 h)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二噁英類的采樣時間間隔為最少6 h,最多8h。
知識點四:選址要求
(1)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應符合當地的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2)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廠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這一距離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3)在對生活垃圾焚燒廠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生活垃圾焚燒廠內各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知識點五:技術要求
(1)生活垃圾的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垃圾遺撒、氣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2)生活垃圾貯存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設施應采取封閉負壓措施,并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于負壓狀態。這些設施內的氣體應優先通入焚燒爐中進行高溫處理,或收集并經除臭處理滿足gb 14554要求后排放。
知識點七:運行要求
(1)焚燒爐在啟動時,應先將爐膛內焚燒溫度升至本標準表12-4條規定的溫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開始,應逐漸增加投入量直至達到額定垃圾處理量;在焚燒爐啟動階段,爐膛內焚燒溫度應滿足本標準表12-4要求,焚燒爐應在4h內達到穩定工況。
(2)焚燒爐在停爐時,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開始,啟動垃圾助燃系統,保證剩余垃圾完全燃燒,并滿足本標準表12-4所規定的爐膛內焚燒溫度的要求。
(3)焚燒爐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盡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應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本標準(2)條要求操作停爐。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h。
(4)焚燒爐每年啟動、停爐過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續時間以及發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續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0h。
(5)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運行管理情況,至少應包括廢物接收情況、入爐情況、設施運行參數以及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知識點八:排放控制要求
(1) 2015年12月31日前,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gb 18485-2001中規定的限值。
(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12-7規定的限值。
(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12-7規定的限值。
(4)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排放煙氣中二噁英類污染物濃度執行表12-8中規定的限值。

(5)在本標準七(1)、七(2)、七(3)、七(4)條規定的時間內,所獲得的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價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在這些時間內顆粒物濃度的1h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6)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與焚燒爐渣應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應滿足gb 16889的要求;如進入水泥窯處置,應滿足gb 30485的要求。
(7)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應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后滿足gb 16889表2的要求(如廠址在符合gb 16889中第9.1.4條要求的地區,應滿足gb 16889表3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若通過污水管網或采用密閉輸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級處理方式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應滿足以下條件:
a)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后,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達到gb 16889表2規定的濃度限值要求;
b)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總量不超過污水處理量的0.5%:
c)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應設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專用調節池,將其均勻注入生化處理單元:
d)不影響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效果。
知識點九:監測要求
(1)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本備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2)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3)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檢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的規定進行。
(4)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月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其采樣要求按hj 77.2的有關規定執行,其濃度為連續3次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采用隨機方式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日常監督性監測,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與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類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監測應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
(6)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測定方法采用表12-9所列的方法標準。
(7)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和爐膛內焚燒溫度。
(8)生活垃圾焚燒廠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安裝要求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并定期進行校對。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和氯化氫。
知識點十:實施與監督
(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2)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獲得均值,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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